论强行租赁他人船舶的司法认定
2016-09-10李瑞阳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16年2期
李瑞阳
内容摘要:以刑事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为基点,以犯罪构成为标尺,度量未经权利人许可强行租赁他人船舶的行为,可以认定该行为不构成强迫交易罪。对于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众多刑民交叉案件,应当以刑法的谦抑精神为指导,重视审判思维,坚持犯罪的二次性违法的理念,将类似案件以民事或行政手段予以解决,从而严格控制刑法的适用范围。
关键词:强行租赁 强迫交易 刑民交叉 二次性违法
[基本案情]2008年7月,浙江涌津疏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涌津公司”)与中航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协议,涌津公司租赁中航公司的“天骏”号挖泥船。2012年8月,涌津公司将“天骏”号船舶租借给海宏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宏公司”)用于经营。
2012年12月,涌津公司因无法支付租赁费与中航公司达成协议,放弃“天骏”号船舶的回购权,“天骏”号船舶所有权归中航公司所有。中航公司决定终止涌津公司与海宏公司间的租赁协议,并多次要求海宏公司归还“天骏”号船舶,并派员登船监督,海宏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某多次与中航公司协商租赁“天骏”号船舶均未能达成协议。丁某一直未归还“天骏”号船舶,并擅自拖至大连旅顺滨海船厂进行维修,向中航公司称维修费抵扣其拖欠中航公司的租金。2013年4月29日,丁某等人强行将维修完毕但尚未进行检测的“天骏”号挖泥船,从船厂拖至辽宁省盘锦港水域为海宏公司承接的疏浚工程进行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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