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石头砸伤高速路上行车人的行为定性
2016-09-10彭林泉薛丽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16年2期
彭林泉 薛丽
内容摘要:行为人用石头砸伤高速路上行车人的,砸车行为是不法状态,具有相当的危险性,侵害了法益,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未满16周岁,不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造成人员伤亡结果的,可以按照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关键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不法状态 故意伤害
[基本案情]2013年4月17日晚9时许,徐某某(生于1997年4月)邀约秦某某(生于1996年9月)、曹某(生于1996年3月)到双流县大林镇去偷草莓,发现时间尚早,徐某某便提出一起在高速公路上砸过往车辆玩耍,三人遂到成赤高速成都往赤水方向44KM+100余米处,捡水泥条砸车。几分钟后,曹某因事离开。
徐某某、秦某某则继续往赤水方向走,在走到44KM+300余米处,用石头砸车。当陈某某驾驶川QA4680白色中华车从成都至仁寿方向行驶到二人面前时,二人用石头砸向该车,石头砸碎挡风玻璃后砸中坐在副驾驶室的王某,致王某头部及左手手臂受伤。在砸中该车后,二人继续捡石头砸车。徐某某则翻过护栏,站在紧急停车道上,用一块大石头砸向经过此地的由钱某某驾驶的AH0237POLO车,石头砸碎挡风玻璃后砸中车内的王某某和幸某,致使王某某左手肩膀大面积软组织受伤,幸某腹部受伤。后幸某被送往仁寿县人民医院救治,因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幸某系钝性物体砸伤胸腹部,造成肝脏碎裂,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家长与受害人家长达成赔偿协议,徐某某、秦某某、曹某分别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13万元,6万元、4万元,取得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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