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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入型刑法因果关系的认定

2016-09-10张浩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16年2期

张浩

内容摘要:对于介入型刑法因果关系的认定,应当综合考虑实行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概率、介入因素是否异常、介入因素对结果的贡献三个因素进行综合判定。在判断时需以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个别化原则为指引回归具体个罪,在个罪中认定刑法因果关系。

关键词:介入型因果关系 犯罪构成 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2004年8月14日18时许,胡某某驾驶两轮摩托车搭乘罗某在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圣灯乡人民塘村11组处,趁一李姓妇女不备,抢夺其佩戴的金项链后驾车逃逸。被告人张某军和现场群众刘某某、张某某等人闻讯后,立即乘坐由张某军驾驶的轿车追赶,并多次电话报警。追至成都市三环路龙潭立交桥上时,刘某某、张某某等人责令胡某某、罗某二人停车,但胡某某为了摆脱追赶,驾驶摩托车高速蛇形行驶。当张某军驾驶的轿车与胡某某驾驶的摩托车并行时,摩托车与右侧立交桥护栏和张某军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后侧翻,致使罗某从摩托车上摔落桥面造成左小腿骨折等多处损伤,胡某某摔落桥下死亡。罗某在治疗期间左小腿截肢,经法医鉴定为二级伤残。

关于本案的处理,有两种不同意见:一是,张某军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主要理由:张某军的行为与一死一伤重伤的结果具有刑法因果关系,且具有过失罪过,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构成。二是,张某军不构成犯罪。主要理由:张某军的行为与一死一重伤的结果间介入了死者、重伤者的行为,两者间不具有刑法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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