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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欢案”之法理分析

2017-10-26赵倩倩

法制与社会 2017年31期

摘 要 山东聊城“于欢案”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于欢无期徒刑,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争议。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于欢的行为为故意伤害,定性准确,但否认于欢的行为具有防卫的性质,适用法律有误,量刑过重。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此,结合案件的情节,应当判处于欢故意伤害罪并减轻处罚,减轻处罚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最终,二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五年有期徒刑,基本做到了罪当其罚。

关键词 故意伤害 防卫过当 量刑

作者简介:赵倩倩,河南广播电视大学,助教,研究方向: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0.026

一、案情回顾

这是一场由暴力催债引发的血案。当事人苏银霞是山东冠县经营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的女企业家,曾两次向吴学占、赵荣荣(地产公司老板)借款共计135万元并用其丈夫名下的一套住房做抵押,双方口头约定月息10%。苏银霞先后还款共计183.8万,仍未还清。于是,杜志浩等人多次通过围堵、扰乱公司经营秩序、侮辱、推搡等手段对苏银霞及其子于欢催债。2016年4月1日,赵荣荣、被害人杜志浩等人强行进入苏银霞抵押的住房。4月13日,吴学占、赵荣荣与杜志浩等人强行将上述住房内的物品搬出,辱骂苏银霞并将苏银霞头部按入座便器,同日下午将搬出的物品搬至源大公司门口。2016年4月14日下午,由于苏银霞仍未还款,赵荣荣、杜志浩等人再次到源大公司讨债,在办公楼前呼喊,并烧烤、饮酒,扰乱源大公司的生产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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