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问责机制研究
2016-09-10朱旭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16年2期
朱旭
内容摘要:司法问责机制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机制,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建立科学合理的司法问责机制,应遵循司法规律,符合司法权性质,健全司法问责机制。基于此,科学界定司法问责的内涵,明确我国司法问责的责任主体,完善司法问责的责任形式,健全司法问责主体,构建公正合理的司法问责程序至关重要。
关键词:司法独立 司法责任 问责机制
[案例一]1996年4月9日,呼和浩特市第一毛纺织厂宿舍女厕内发生一起强奸杀人案。当时,前往报案的呼市卷烟厂工人呼格吉勒图被公安机关认定为凶手,61天后,呼格吉勒图被判死刑并立即执行。2005年,内蒙古系列强奸杀人案凶手赵志红落网,其交代的17起案件中就包括“4·9”女尸案。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再审,宣告呼格吉勒图无罪。
呼格吉勒图被宣告无罪后,谁应该对呼格吉勒图的死承担司法责任?应承担何种司法责任?当全社会正在关注之际,此案一审合议庭的两名法官却于2015年6月26日被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任命为该市中院审判委员会委员。[1]2016年1月31日,新华社播报了内蒙古自治区有关部门对本案负有责任的27人的追责结果:有26人为党内严重警告或警告处分、行政记大过或记过处分,其中包括1名书记员,1人因涉嫌职务犯罪,另案处理。
[案例二]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原法官王桂荣因错案被追责也备受关注和争议,成为2015年的热点案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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