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公墓案的法律适用问题
2016-09-10张春义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16年2期
张春义
内容摘要:墓穴作为存放先人骨灰的设施,需要获得行政许可,应纳入限制买卖物品的范畴,属于非法经营罪的犯罪对象。非法经营罪的弹性条款是一种立法技术,目的在于严密法网,堵截法律列举之外的其他情形,否则将不利于打击经济犯罪,也不利于刑法典的稳定。
关键词:非法经营 公墓 口袋罪
[基本案情]闫某系淮南市明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众公司)法定代表人,2010年10月,闫某与邓某(另案处理)、魏某(另案处理)三人合伙(三人股权各为三分之一)以明众公司名义在淮南市殡仪馆东侧建设经营一家公墓,占地11余亩(土地属性相关部门至今难以鉴定),闫某于2012年因涉嫌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该公墓由邓、魏二人继续经营。2013年1月30日,闫某、邓某、魏某三人共同签订了一份《股份转让合同》,自此该公墓由闫某独自经营。2013年4月24日,明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闫甲(另案处理),但该公司的实际经营者仍为闫某。自2013年起,淮南市民政局多次接到群众举报称闫某经营的公墓为非法公墓,后市民政局工作人员调查发现:闫某经营的公墓未经过市民政局的审核和省民政厅的批准,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认定该公墓为非法公墓。而闫某以持有与原淮南市公墓管理所负责人丁某(另案处理)签订的《共同合作墓地协议书》为由,认为其经营的公墓为合法行为进行辩解。2014年1月15日至2015年5月27日,淮南市民政局两次向明众公司与闫某下达关于停止非法经营公墓活动的告知书,告知其立即停止非法公墓的一切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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