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合作的现有法律依据研究
2016-09-10叶必丰
现代法学 2016年2期
关键词:法律
叶必丰









摘要:通过对4448件法律文件的统计和整理表明,我国已经积累了较多区域合作的法律资源,包括15部法律的21个区域合作条款,25件行政法规的32个区域合作条款,以及24个有关区域合作的法律文件。当前,我国有关区域合作的立法还处于单行法律、行政法规的分散规定不断丰富和积累,积极探索制定专门的统一立法的阶段。基于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绝大多数区域合作条款采用了“协商”的概念,可以把区域合作条款概称为“协商条款”。它有三种模式,即选择性模式、程序性模式和授权性模式。无论是哪一种模式的“协商条款”,都具有排除中央对跨区域事务进行管辖的功能,显然具有扩大地方政府自主权,并惠及地方人大立法权的功效。应该明确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为主的全国人大有关区域合作的法律文件具有法律效力,是当前编制各区域规划的重要依据。当然,有关区域合作的立法还有待进一步推进,应加快区域合作统一立法的进程,规定区域合作的法律机制和区域合作协议的共同性问题,扩大区域合作的地方立法自主权。
关键词:区域合作;法律依据;协商条款;地方自主权;立法
引言
“人类社会,特别是人类的经济,迫切渴望新的生活形式有新的法律形式。”基于“长三角一体化”的需要,曾有学者呼吁制定长三角区域专门法。基于京津冀一体化的启动,又有呼吁京津冀一体化专门立法。其实,早在1991年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中就提出:要“制定有利于促进地区协作和联合的规定与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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