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宗教身份对出家人的私法和公法能力的影响
2016-09-10徐国栋
现代法学 2016年2期
摘要:出家就是抛弃世俗社会的行为规则,采用“灵修世界”的行为规则。民法是为世俗的国民制定的,原则上不适用于出家人,他们有自己的身份法。无论是天主教还是汉传佛教,莫不如此。此等法限制出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由此完成世俗社会与“灵修世界”的区隔。所以,公民的权利能力一律平等的规定是错误的,因为出家人的权利能力受到了限制。这种限制是他们自愿承受的,所以,权利能力不得放弃的命题也是错误的。
关键词:出家;民事死亡;权利能力减等;天主教;汉传佛教
一、出家与民事死亡
出家,指脱离世俗生活成为某种宗教的圣职人员。这种脱离意味着行为人“在家”时可以做的事情“出家”后不能做了,“在家”时可以不做的事情“出家”后必须做,所以,出家意味着行为规则的根本改变,由此导致出家人准据法的改变。在家者的准据法无疑是市民法,出家者的准据法是在普通市民法基础上进行调整产生的特别法,或日特殊身份法。市民法从其起源开始至今都是一种身份法。市民身份是一个大类,其中至少包括俗人(平民)、出家人、军人的小类。出家意味着身份的改变,也就是出家者从一般的国民转化为国民的特定类型——出家人,由此除了要服从普通法之外,还要服从僧人的特别法。
各种宗教都有宽严不一的出家制度。但“出家”一词出自佛教,指离开家庭生活成为僧侣。而天主教也将成为不婚的神职人员的过程称为出家。道教的全真教派也有不婚的出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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