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介入下的刑事裁判困境
2016-09-10赵桂玉
行政与法 2016年2期
摘 要:刑事案件裁判是一个从生活事实到裁判事实的人为建构过程。从立案侦察到审查起诉再到审判完结,包括证据收集、选择、提交、认定以及实体法和程序法的选择与适用,都离不开人的价值判断和逻辑证成,其中很多因素充满了不确定性,为冤案的产生提供了可能。从某种意义上说,冤假错案是被人为“建构”起来的,这个过程中,行政权对刑事裁判的介入如一把双刃剑,从已然查证的冤假错案来看,无不存在行政权的不当介入。
关 键 词:行政权;生活事实;裁判事实;刑事裁判
中图分类号:D91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6)02-0123-07
收稿日期:2015-12-18
作者简介:赵桂玉(1982—),男,黑龙江甘南人,南开大学法学院刑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中国刑法和比较刑法。
在实践中,行政干预司法的现象比较常见,介入的形式和手段也多种多样,并不限于部门之间或者同部门上下级之间。行政权介入司法活动犹如一把双刃剑,合理的介入可能提高司法效率,但也可能适得其反,好心办坏事,特别是在刑事案件中。刑法是最严厉的部门法,刑罚的动用关系到行为人的财产、自由乃至生命法益,因此,刑事案件审判应最大程度地追求公平和正义。但事实表明,冤假错案也是刑事裁判的结果之一,最引人关注的当属佘祥林案、呼格案和赵作海案,由于“亡者归来”或真凶出现,让冤案得以昭雪,即便如此,对当事人来讲,迟到的正义难以弥补既存的损害,甚至有的连弥补的可能性都没有(如呼格吉勒图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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