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见义勇为行政奖励统一立法的思考
2016-09-10姜伟国
行政与法 2016年2期
摘 要:关于见义勇为行政奖励统一立法已经提上我国立法议程。就见义勇为行政奖励而言,统一立法必须突出其法律地位,明确政府在见义勇为行政奖励中的职责,统一奖励的具体内容,规范奖励的程序,完善奖励的救济措施,从而切实维护见义勇为者的利益,为见义勇为行政奖励提供国家层面上的法律依据。
关 键 词:见义勇为;统一立法;行政奖励;行政申诉
中图分类号:D922.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6)02-0092-06
收稿日期:2015-12-10
作者简介:姜伟国(1970—),男,江苏兴化人,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江宁分院副教授,硕士,研究方向为行政法、民法、经济法。
自1991年青岛市首开先河制定《青岛市表彰见义勇为公民的规定》以来,到2014年底,全国已有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共50多个地方政府先后制定了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此外还有诸多其他规范性文件),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者并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应。但由于我国见义勇为行政奖励缺乏高层次的统一立法,各地立法在奖励范围、奖励标准、奖励程序等方面并不一致,也产生了一系列负面效应,甚至出现了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的情形,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见义勇为者的积极性。近年来,为见义勇为统一立法的呼声愈来愈高,国务院已经把《见义勇为权益保护条例》列入立法工作计划。[1] 对此,笔者结合当前我国见义勇为地方立法中的经验和存在的不足,从见义勇为行政奖励的角度对统一立法予以探讨并提出相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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