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专业合议庭的再改革
2016-09-10丁朋超
行政与法 2016年2期
摘 要:我国合议庭的专业化改革虽经历近20年的发展,但其建设仍处于探索阶段,合议庭的专业化探索中存在的诸多问题还有待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深入研究。我国合议庭的专业化改革应从成立合议庭的专业化的目的入手,通过对其正当性的解读以及对当前存在问题的检讨来廓清我国专业化合议庭改革的范围,在专业合议庭的类型化划分、专业合议庭法官的培养、专业合议庭运行与案件管理机制的协调、建立与专业合议庭相匹配的其他管理制度等方面予以完善。
关 键 词:合议制;专业化;专业合议庭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6)02-0067-09
收稿日期:2015-12-10
作者简介:丁朋超(1989—),男,河南武陟人,复旦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民事诉讼法。
我国自上世纪90年代开始,各地法院开始尝试成立专业化的审判组织审理特定类型案件,①但这些尝试的出现往往是法院在面临案多人少、新类型案件的压力时所采取的一种应急方案。[1]由于缺少相关理论的铺垫,加之这种方式的原本目的在于应急,因此,专业审判组织在司法实践中呈现杂乱无章、各行其是的态势。21世纪初期,随着最高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纲要》的颁行,②法院关于试点审判组织专业化建设的激情又一次被点燃。这一时期的试点与上世纪90年代的尝试相比呈现出较强的稳定性、③正规化、趋同化④的特点。值得注意的是,虽然经历近20年的发展,我国专业化合议庭⑤建设仍处于探索阶段,其具体改革措施仍不甚明了。……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