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村规民约的法治化治理
2016-09-10王振标
行政与法 2016年2期
关键词:国家
摘 要:村规民约是村民自治的制度化产物,其在村民自治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在现实中,大量的村规民约则与国家法之间存在着各类冲突,要消解这些冲突,必须从村规民约的制定程序、备案审查、矫正程序等层面入手,实现村规民约的法治化。
关 键 词:国家法;村规民约;社会契约;法治化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6)02-0045-06
收稿日期:2015-11-12
作者简介:王振标(1980—),男,湖北省监利人,广西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行政法。
村规民约作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强烈的“内生性”和“本土性”,是村民自治的制度化产物,在村民自治过程中发挥着“准法”的重要作用。然而,由于各种原因,现实中的大量村规民约则与国家法之间存在着各类冲突,如何消解村规民约这种“准法”与国家法之间的冲突,实现村规民约法治化,将是我国基层治理法治化中的重要课题。
一、村规民约的性质
⒈村规民约是一种内生性的民间法。村规民约是指村民依当地的道德传统、民风习俗,结合国家法律、政策自行订立,为全体村民共同遵循的社会规范。学界普遍认为,我国最早的成文村规民约为北宋时期陕西蓝田吕氏兄弟发起制定的“吕氏乡约”(或谓“蓝田乡约”)。[1]改革开放后,随着村委会制度、村民自治的推广和普及,村规民约得到了充分的发展。与国家法相比,村规民约具有明显的内生性和本土性特征。就内生性而言,与国家法不同,村规民约由村民依村内民主程序自发形成,而非经国家法定机关依立法程序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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