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权力清单的法治路径
2016-09-10董成惠
行政与法 2016年2期
摘 要:行政审批权力清单作为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不仅关乎国家治理问题,而且承载着行政法治建设的重任。目前,各级政府制定的行政审批权力清单主要是清权或放权,缺乏相应的民主程序和监督机制,未对行政权力结构进行调整,且对行政审批权力清单存在误读现象。因此,应理性看待行政审批权力清单的法治内涵及其局限性,从法理上理清行政审批权力清单的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构建行政审批权力清单的法治路径。
关 键 词:行政审批;权力清单;行政职权;法治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6)02-0038-07
收稿日期:2015-11-30
作者简介:董成惠(1971—),女,云南文山人,广东海洋大学法学院讲师,经济法硕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14级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经济法。
自2013年9月上海推出“负面清单”①外资管理模式以来,“清单”这一管理模式就迅速从外资管理领域扩展到国家治理领域。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1]国务院国发[2014]20号印发的《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指出:“制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国务院以清单方式明确列出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清单以外的,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2]李克强总理在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取消或简化前置性审批,充分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推进投资创业便利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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