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工会建设与社会主义和谐劳资关系
2016-09-10杨清涛
人民论坛·学术前沿 2016年17期
关键词:构建
杨清涛
【摘要】工会是劳资关系的产物,它作为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性组织,是职工合法权益的表达者和维护者。针对当前存在的私营企业工会组建率不高、工会组织行政化和老板化现象严重、工会缺乏独立性以及维权能力不足等问题,我国必须在诸多方面切实加强工会建设。首先,应推进各类工会组织的建立,尤其注重“质量建会”;其次,在坚持党的领导的前提下,增强工会的代表性和独立性;再次,提升工会工作者的素质,强化工会组织依法维权的能力。
【关键词】工会建设 和谐劳资关系 构建
【中图分类号】D41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16.17.007
“资本是一种集中的社会力量,而工人只拥有自己的劳动力。因此,劳资之间永远不可能在公平的条件下缔结协议。”马克思主义工会理论认为,工会是劳动关系的产物,是随着生产的集中和资本力量的出现而产生的一种以维护工人利益为主要职责的组织形式。面对强势资本,劳动者只有通过自身的组织和联合才有力量。因此可以说,工会从诞生之日起,它的本职工作就是劳资关系中劳动者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级工会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虽然我国法律规定了工会的职能和地位,以法律形式确认了工会工作的实践成果,丰富了工会工作的内容,赋予了工会组织广泛的权利和重大职责,为工会组织在法制轨道上运行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