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掏鸟案”看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刑事责任
2016-09-07王洁怡
法制博览 2016年26期
关键词:资源
尹 红 王洁怡
浙江工业大学,浙江 杭州 310023
从“掏鸟案”看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刑事责任
尹红王洁怡
浙江工业大学,浙江杭州310023
本文拟用比较法考察国内外破环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法定刑的差异,同时比较分析国内破环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与贪污罪等其他法定刑的不同。拟从社会危害性角度、犯罪刑法体系平衡角度阐述掏鸟案罪刑责失衡的原因。综合考虑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等因素,让罪刑责相适应。同时结合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监管执法和司法面临的困境,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责任;掏鸟案;刑罚配置;罪行均衡
一、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国内现状
国内野生动物售卖数量大,方式现代化,互联网日渐成为我国非法野生动物贸易问题频发灾区[1]。
一方面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相关罪名立法不完善。另一方面,相对传统型犯罪,掏鸟案类型犯罪社会认同度低,宣传亟待加强。
二、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刑事责任的立法考察
(一)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罪的国内外对比
对外国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法定刑进行考察,可以从宏观的角度了解一个国家对该种犯罪所持的态度。
本文发现,发达国家对破环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处罚程度相对较轻,如美国残害野生动物属于“轻罪”。[2]德国对故意残害野生动物罪自由刑也较轻[3],法国多处罚金[4],芬兰也普遍处罚金[5]。而我国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无期徒刑或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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