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服务合同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6-09-07沈小莉
法制博览 2016年26期
沈小莉
新疆大学法学院,新疆 乌鲁木齐 830046
快递服务合同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沈小莉
新疆大学法学院,新疆乌鲁木齐830046
经调查发现,当前我国快递企业制定的快递服务合同,均本着减轻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理念,利用格式条款的模糊性和任意解释性,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引发诸多快递服务合同民事法律纠纷。本文通过快递服务合同纠纷的相关案例,分析其存在的主要“问题条款”,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以达到平衡双方合法权益的目的。
快递服务合同;保价条款;免责条款;收寄验视条款
一、快递服务合同
快递服务合同是指寄件人与快递服务组织之间签订的由快递服务组织在承诺的时限内将寄件人交付的物品快速寄递给特定收件人的合同。①实践中快递运单即为快递服务合同,为节约时间与成本,表现为格式条款合同。快递企业对格式条款之滥用,导致部分条款的负面影响逐渐显现。由于立法的滞后性、模糊性以及行业管理的分散性、不全面性,导致了诸多的快递服务合同法律纠纷。而作为弱势群体的消费者,往往处于劣势地位,使得其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因此,笔者认为应通过规制快递服务合同条款内容,使其规范化,从而平衡快递服务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快递服务合同的主要“问题条款”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案例,笔者选取了100个快递服务合同纠纷案例进行统计分析,这些案例不一定能完全代表目前快递服务合同的全貌,但发现了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条款”,值得我们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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