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与未成年子女的家庭监护
2016-09-07王林飞
法制博览 2016年26期
关键词:主体
王林飞
贵州省开阳县地方海事处,贵州 贵阳 550300
探望权与未成年子女的家庭监护
王林飞
贵州省开阳县地方海事处,贵州贵阳550300
目前我国夫妻离婚后双方对未成年子女的家庭监护,主要是探望和直接抚养两种形式。《婚姻法》及其解释(一)中对探望权和直接抚养权的条款性规定,对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家庭监护权利和义务的行使做出了调整。现实生活中,夫妻离婚给未成年子女造成的身心伤害是切实存在的,直接影响着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为了最大限度减少夫妻离婚对未成年子女带来的影响,关爱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本文从未成年人最佳利益原则出发,探析探望权的性质、探望权与直接抚养权之间的关系,探索夫妻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家庭监护的完善。
监护监督权;主动型探望权;被动型探望权
合法夫妻感情破裂,依法解除婚姻关系,又称离婚。夫妻协议或通过法院判决离婚,双方对未成年子女的家庭监护责任不因婚姻关系解除而消失。《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中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而离婚后双方对未成年子女的家庭监护权利和义务的行使,通过直接抚养和探望两种形式来完成。夫妻离婚,对父方或母方,即取得对未成年子女的直接抚养权或探望权。
探望权,又称探视权、会面交往权,是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定期或不定期看望子女并与之交往的权利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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