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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释放执法的程序

2016-09-06于业萌

法制与社会 2016年7期
关键词:法定程序

摘 要 随着对社区矫正的关注度的提高,行刑社会化的焦点转移到对罪犯释放后的矫正。而对罪犯释放前的行刑社会化有所忽视,特别是不注重在释放执行的程序中的问题。基于高耀新案的发生,使得研究释放执法的程序问题十分必要。

关键词 释放执法 法定程序 高耀新案 违法释放

作者简介:于业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2014级刑法学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3-074-02

重返社会是指帮助服刑人员适应社会生活、融入社会而防止其重新犯罪的主张与实践。关于其内涵的表述非常多,而在中文中主要是以“行刑社会化”为代表。事实上,重返社会范式的实践形式包括监狱行刑中的重返社会措施与社区服刑中的重返社会措施两种类型。近年来,我国对社区服刑中的关注度持续上升,行刑社会化的焦点转移到对罪犯释放后的矫正。而对监狱行刑中的重返社会措施有所忽视,特别是不注重在释放执法的程序中的问题。下面将以高耀新案为例来阐述相关问题。

一、高耀新案

2015年11月12日在凤凰网上,一篇名为“精神病犯人14年刑满后饿死在回家途中,15年后监狱败诉”成功吸引了大众的眼球。文章以“高耀新在坐满14年牢之后却再也回不了家了”为开头,令人唏嘘不已。争论的焦点在于,监狱是否按照合法程序履行释放执法。“监狱称,他们在高耀新的姐姐高友栓最后一次探监时已经告知其释放时间,并且在释放时给高耀新发放了回家路费。高友栓则称,她没有得到通知,并且监狱也没有通知高耀新原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

今年九月,法院判定该监狱负有一定责任,应予赔偿和道歉。但是这张判决距离高耀新死亡已经过去了十五年。我们无法知道他出狱的那一个月里发生了什么,也不知道为什么会发生目击者所述的濒死时的高耀新不知道找人要吃的这样的情况,更不知道为何没有人给这个濒死的人食物。伊利诺斯州矫正署之前的署长查尔斯·罗曾说过:“我认为将一个人数年之久关押在高度警戒监狱里,告诉他每天睡觉、起床的时间和每日每分钟应做的事,然后将其抛向街头并指望他成为一名模范公民,这是不可思议的。”在罪犯离开监狱时,若监狱按照法定的程序释放,则可以减少或避免这种不可思议的事情的发生。那么该监狱在释放高耀新时违反了哪些法定程序呢?这一问题使得研究释放执法的法定程序成为必要。

二、释放执法的法定程序

(一)释放执法

释放是罪犯出监的主要形式,是监狱对服刑罪犯依法解除监禁状态,恢复其人身自由,使其重返社会的一项刑罚执行制度。 而根据我国的立法与实践,我国的罪犯释放包括刑满释放、裁判释放、特赦释放等种类。 刑满释放是主要的执法种类,刑满释放的效果也因罪犯受监禁的时间不同而有所变化。高耀新便是因被判构成故意伤害罪,减刑后,坐了14年牢才刑满释放。

释放执法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就监狱而言,它可以说是监狱执行刑罚的最后一个环节或一道程序,它意味着作为行刑机关的监狱因执行刑罚而对某一罪犯承担的惩罚、改造任务至此已然完成,施加于罪犯的强制、监督管理、矫正等诸项手段的运用即将停止;就大多数罪犯来说,释放是关押服刑改造终结的标志,它意味着原有的一种人身状态的彻底改变,即由监禁转变为非监禁,人身强制转变为人身自由,它是罪犯重新步入社会,开始新的生活,追求新的人生目标的根本转折点。 既然释放执法如此的重要,而法定的程序是完成与保障释放执法合法进行的必经之路,那么,依据法定程序来执行释放罪犯的司法活动就十分必要。

(二)法定程序

关于释放罪犯的法定程序,学者们的观点大致相同但略有差别。有的学者认为,根据现行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释放罪犯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首先是制作出监鉴定,其次是签发释放证明书,然后是发给回家路费和生活补助费,退还罪犯个人财物。

有的学者认为罪犯释放程序主要包括下列几个方面:第一,进行出监鉴定;第二,发放相关文书;第三,发给有关费用;第四,处理其他事项,如发还个人财物、交还监狱物品、准备出狱便服、接送重病罪犯;第五,按期释放罪犯。

通过学习与综合学者们的观点,根据监狱法、有关规定和监狱工作实践,笔者比较赞同下列关于罪犯释放程序的内容 :

1. 出监执法准备工作。即在罪犯临出监阶段(一般为三个月),由出监监区对这些罪犯进行管理、教育。在该阶段,对罪犯的管理较为宽松,罪犯不再参加生产劳动,而是以学习、休整为主,从而弱化罪犯的监狱人格,增加罪犯的社会劳动技能。监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生活卫生、教育改造等职能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积极做好内、外部协调和服务工作,积极与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司法机关、安置帮教机构、社区矫正机构、罪犯亲属等联系,衔接好刑满释放人员的接受和安置帮教等工作。这个阶段的时间较长,虽然主要是针对监狱的职能要求,但相应的也能给即将释放的罪犯一个生活上、心理上的过渡时期。

2. 开展集中出监教育。出监教育主要对罪犯集中进行为期三个月的形势、政策、前途教育,遵纪守法教育,提供必要的就业指导,开展多种类型、比较实用的职业技能培训。也就是说,出监区要配合监狱改造部门、心理矫治部门进行罪犯出监心理测试和评估,并进行改造质量的分析评估。引导罪犯通过对犯罪与服刑生活的反思,正确认识婚姻家庭、就业、人际交往、社会现象,增强他们回归社会的信心。这个阶段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奠定了释放人员能否很好的适应回归社会后的生活的基础。

3. 制作和寄出出监文书材料。主要是在罪犯释放前一个月填写《罪犯出监鉴定表》、《罪犯回归保护建议书》、《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这些文书应寄往刑释人员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县级安置帮教办公室和公安机关。相关机关将根据这些内容来制定相应的衔接方式,以使被释放人员更好、更快的回归社会。

4. 检查罪犯的人身和物品。一般情况下,罪犯在出狱前都会被检查。该程序的目的是检查罪犯是否携带违禁品和应交回的囚服、监狱的公共用品,是否私自为其他罪犯传递信件或物品,是否带有监狱工作的文字资料等。

5. 向刑释人员发放释放证明和报到证。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13条、《中国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35条以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监狱在释放罪犯时,必须给被释放人员签发释放证明书,并对其宣布释放。《释放证明书》标志着罪犯已依法获得释放,成为一个自由的公民。刑满释放人员持释放证明和报到证到原户籍地公安机关上报户口,申领居民身份证。这些工作也须在罪犯回归社会前做好,不然会给罪犯回归后的生活造成影响。

6. 向刑释人员发放个人的合法财物。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一般认为刑满释放人员的合法财产主要包括:一是入监时由监狱负责保管的物品;二是罪犯个人账户上的钱款余额,包括劳动报酬、会见款、零用钱等;三是罪犯正常的生活、学习用品;四是罪犯劳动改造期间创造的各类智力产品,如书画、文稿、发明创造等;五是监狱认为可由其带回的其他物品,如日记、信件等。在释放时,应将这些合法财物返还给被释放人员,保障其财产权。

7. 向刑释人员发放路费或生活补助费。监狱将根据刑满释放人员个人经济状况、家庭住所远近发放相应的路费,确保每一名刑满释放人员能顺利回家。而对于部分在服刑期间因公致残的罪犯,在释放时可根据国家规定和具体情况发给生活补助费。

8. 释放后的考察。一般认为,罪犯与监狱的刑事法律关系因释放而解除,但监狱可以经常性地通过电话、信函、实地考察及安置帮教信息管理系统等方式,来开展改造质量跟踪考察工作。与刑释人员所在地司法行政、公安机关取得联系,了解刑释人员回归社会的总体表现,特别是就业谋生和重新犯罪情况。从而总结教育改造工作的成功经验,不断提高教育改造工作的质量。

三、高耀新案的违法释放

(一) 违法发放路费

2000年8月11日,监狱干警给了刑满释放的高耀新20块钱回家路费,将他送上了去洛宁的公共汽车,并买了车票,跟司机交代了高耀新到洛宁下车。监狱干警称,高耀新坚持要自己回家。高耀新的家在洛宁县马店乡关庙村陈北组,但他却死在了洛宁县赵村乡东山底村后山。对于一个精神病患者,干警只是告诉司机把他带到洛宁县,而没有具体说明哪个村。对坐了14年牢又患有精神病的高耀新来说,即使到了洛宁县也找不到回自己村的路。可见,该监狱的释放执法有重大失误。

(二) 未做好出监执法准备工作

首先,根据当时的法律规定,第四监狱在高耀新刑满释放前一个月应通知其原籍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但第四监狱未履行该项职责。其次,尽管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服刑人员刑满释放时监狱应通知其亲属接回,但基于高案的特殊性,即刑事判决认定的高耀新仅具有部分责任能力,则第四监狱在释放高耀新时负有特别注意的义务,应通知其家属将其接回,以保证高耀新安全到家。

(三)未依法制作和寄出出监文书材料

第四监狱没有在高耀新刑满释放前一个月填写《罪犯出监鉴定表》、《罪犯回归保护建议书》、《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也没有将相关文件寄往高耀新的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县级安置帮教办公室和公安机关。使得相关机构没有及时收到高耀新释放的信息,更无法及时做好衔接工作。

(四)未做好出监教育工作

首先,在出监教育阶段,监狱没有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及就业心态引导,直接导致高耀新在生存存在问题时,不知去找工作或无法找到工作。其次,没有引导高耀新正确认识婚姻家庭、就业、人际交往、社会现象。这直接导致高耀新出狱后不懂得如何去人际交往,在濒临死亡时都不知道去跟人要吃的。

(五) 释放后没有及时进行跟踪考察

如果上述的程序问题在释放前都没有被发现,那么释放后的跟踪考察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挽救这些错误的。如果第四监狱在释放高耀新后及时通过相关途径了解高耀新回归社会的情况,就可以及时发现高耀新没有及时到家的事实,也可以采取相关措施去挽救。就可能不会发生坐牢14年辛苦改造,却死在回家的路上、没能见到家人最后一面的悲剧。

四、结语

在社区矫正不断发展的背景下,不忘关注罪犯释放前的矫正,特别是注意本文所述的释放执法中的程序问题。将刑满释放前与刑满释放后相结合,才能更好的实现罪犯的再社会化。

注释:

邵克.精神病犯人14年刑满后饿死在回家途中,15年后监狱败诉.源于http://news.ifeng.com/a/20151112/46217541_0.shtml.最后一次访问时间2015-12-24.

乔成杰主编.宋行、孔健康副主编.监狱执法实务.化学工业出版社.2012.71-73.

吴宗宪.监狱学导论.法律出版社.2012.363-366.

兰浩主编.监狱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39,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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