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的实施与法律适用
2018-04-22耿楠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8年3期
耿楠
摘 要:2009年12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了《侵权责任法》,这部与《物权法》一样核心在于保障私权、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法律将于2010年7月起实施,法院在适用这部法律时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以便准确的适用这部法律。具体来说,法院在适用这部法律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①新法优于旧法原则;②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原则;③法律文本优先于法律解释原则,在这些原则的指导下要理顺《侵权责任法》与《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之间的关系,以促进《侵权责任法》的正确实施。
关键词:司法适用;法定职权;法定程序
法律的适用,就是司法适用,即法院和仲裁机构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行使司法权、运用法律处理具体案件的专门活动。由于我国法律对侵权责任规定的多元化,法院在适用《侵权责任法》过程中,应该严格遵循一定的原则,这样才能准确地适用这部法律,具体来说,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新法优先于旧法原则
新法优于旧法,是同一事项(过去卖东西和现在卖东西,现在按新规定)有不同的规定时,新法优于旧法。是事件发生时,新法与旧法都已经颁布了。新法与旧法对此都有规定的情况下,适用新法。
法谚有云:“后法优先于前法”。这就是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是指相应于同一民事法律关系,若前后有两部以上的法律予以调整时,原则上应适用后颁布的法律即新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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