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法碎片化的成因
2016-09-06李秀芳
行政与法 2016年7期
关键词:法律
摘 要:从认识论的角度来看,知识职业化和科学方法论广泛应用是国际法碎片化的深层次原因。国际法的建构者从不同传统中选取一些碎片化的观念并加以合法化成为国际法知识体系。国际法构建之初的碎片化和不确定性的特点导致了国际法的先天不足和必然的缺陷。
关 键 词:碎片化;理性主义;知识职业化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6)07-0116-07
收稿日期:2016-03-20
作者简介:李秀芳(1974—),女,河北邯郸人,复旦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浙江财经大学讲师,研究方向为国际公法。
一、国际法碎片化是知识
职业化的后果
2006年,国际法委员会就国际法碎片化提出报告,认为后现代国际法的特征之一是功能性分隔,这是由社会各领域的专业化和部门自主性造成的。碎片化既是国际法问题,也是国内法现象。与国际社会碎片化相伴随的是规则或规则复合体、法律制度与法律实践的专业化和自主性。以前由一般国际法调整的领域现在则由“贸易法”“人权法”“环境法”“海洋法”“欧洲法”甚至是异质和高度专业化的“投资法”和“国际难民法”等专门领域调整。但在进行专业造法和专业制度建构时,各领域往往无视相邻领域的立法和制度现状,无视国际法一般原则和实践,偏离制度与法律的整体视角,从而引发规则或规则体系间的冲突。国际法碎片化的后果之一是产生相互冲突和相互抵触的规则、原则、制度实践。[1]
随着国际性法院、仲裁庭的扩张,随着全球化深入,国际法碎片化成为无法回避的话题。……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