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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侦查预防非法取证工作机制研究

2016-09-06胡江张雷

行政与法 2016年7期

胡江 张雷

摘 要:司法实践中,之所以会出现职务犯罪刑事错案,其根源在于侦查阶段的非法取证。非法证据排除规制的施行不仅给现行职务犯罪侦查取证工作机制带来了诸多挑战,也使其面临着有关非法取证方法法律规定的漏洞、取证观念的陈旧、工作衔接的不足、取证能力的欠缺、监督制约的乏力等诸多困境。唯有从明确界定非法取证方法的排除范围,转变取证观念,实行公诉引导侦查工作方式,强化取证能力,健全监督制约机制等方面完善职务犯罪侦查预防非法取证工作机制,方能走出困境。

关 键 词:职务犯罪侦查;非法证据排除;非法取证;工作机制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6)07-0101-08

收稿日期:2016-04-11

作者简介:胡江(1984—),男,重庆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为刑法学、刑诉法学;张雷(1992—),男,重庆人,重庆市酉阳县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法律硕士,研究方向为刑法学、刑诉法学。

基金项目:本文系重庆市人民检察院2015年重点研究课题“职务犯罪案件源头预防非法取证工作机制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CQJCY2015B07。

所谓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指的是“对非法取得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的统称”。也就是说,司法机关不得采纳非法证据,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1]在当代,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基本都确立了此项证据规则。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以刑讯逼供或是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取得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等不得作为指控证据或是定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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