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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业小区业主共有权之客体的判定

2016-09-06陈晓林

行政与法 2016年7期
关键词:定义

摘 要:共有部分既是连接各业主的纽带,也是物业小区内极易引发纠纷的客体,因而相关国家或地区均对业主共有权的客体及其判定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相比之下,我国的相关法律规范却存在诸多缺漏。因此,确立符合我国实际的业主共有权的客体的判定方式是解决相关纠纷的有效路径,对维护和谐的业主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关 键 词:建筑物;共有权;业主;客体

中图分类号:D9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6)07-0109-07

收稿日期:2016-04-18

作者简介:陈晓林(1976—),男,湖北孝感人,青海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

物业小区的共有权又称共有所有权,其客体是专有部分以外的部分,它是共有所有权人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1]一般而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专有权的客体是专有部分,同样,共有权的客体则是共有部分(共用部分),但这仅是就二者的范围而言,这种表述高度概括,且过于抽象,无法指导具体实践。该客体之判定直接关系到业主间的和谐。反观我国现行《物权法》并未对共有权的客体作出定义,亦未明确界定方式,无法划分二者的界限,因而易引发使用权纠纷。当纠纷发生后,也因缺乏相关规范而无法明确客体的性质,难以满足实践的需要。察鉴相关国家或地区的立法,由于共有部分的种类繁多,各国对其范围的规范与判定方式各不相同,因而并无统一标准。对此,国内学者也进行了较多的研究,但如何借鉴相关国家或地区的立法弥补我国相关法律之缺陷,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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