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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工伤预防制度体系的建构策略

2016-09-05陶恺胡炳志

江汉论坛 2016年6期
关键词:服务型政府工伤保险法律责任

陶恺+胡炳志

摘要:工伤预防在现代工伤保险制度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已为各国实践所证实。我国的《工伤保险条例》尽管明确了工伤预防的重要地位,但过于原则性、指导性的规定导致政策实施的可操作性欠缺。应以明确相关主体的责任为核心完善立法,建立服务型工伤预防管理部门。实现工伤保险部门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部门的合理分工和信息共享。发挥社会监督制约的积极作用,从而系统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工伤预防制度,切实发挥工伤预防的作用。

关键词:工伤预防制度;工伤保险;法律责任;服务型政府;部门分工;社会监督

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旨在由社会合理分担工伤风险,保障劳动者利益的同时分散用工单位风险,最终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为达成这一目标,建立工伤预防机制是各国在工伤保险制度实践中公认的最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的策略。2011年,我国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开始实施,再次明确了工伤预防的重要地位和制度框架,但是其过于原则性、指导性的规定导致政策实施的可操作性不足。本文拟就如何系统建构适合我国国情的工伤预防制度,科学发挥工伤预防的作用问题作一些初步探讨。

一、制度基础:以明确相关主体的责任为核心完善立法

改革开放后我国于20世纪80年代末对工伤保险制度进行改革,并于1996年10月1日试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在第六章“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中,明确提出了工伤预防的要求,确定了工伤保险预防经费的来源和用途.以及开展职业康复的要求。

2004年颁布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没有沿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专章规定的工伤预防条款,只在第一、四条中作了促进工伤预防.预防事故发生的原则规定。2011年颁布的新《工伤保险条例》中,第一条及第四条第二款延续了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立法目的中明确提出了实施工伤预防的要求。第十二条第一款在工伤保险基金的用途中增加了工伤预防项目,并在第二款对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使用和管理作出了原则性规定。总体来看,新《工伤保险条例》共八章六十七条的内容中,涉及工伤预防的规定仅有三条三款,虽然在立法上工伤保险的事故预防功能得到了肯定,但是内容仍然是原则性、指导性的,如何系统建立工伤预防制度,落实工伤预防责任,相比《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的专章规定,新《工伤保险条例》没有取得实质性的进步。如,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这种制定配套规章的做法,容易体现行政主体也就是政府的观点和偏好,较为可能忽视参保人及其他相对人的权益,因此在制定过程中尤其应当突出以权利义务的规范作为基本的出发点。

立法不是工伤预防有效开展的充分条件。而是工伤预防的最低要求,是底线。工伤预防制度保持其系统性、稳定性与连续性需要以立法为主要形式的制度基础,首要问题正是立法对工伤相关主体的责任划分,建立和健全工伤责任体系。一般来说,最基本的工伤预防是通过法律对工伤的责任划分及惩戒来实现的。以细化的规则与办法明确制度中政府部门或履行其管理职能的经办机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等各主体的责任,是健全工伤预防制度的前提。在新《工伤保险条例》出台的背景下。我国的工伤预防立法应以制定《工伤预防办法》的形式,重点明确政府、用人单位、职工三大主体的责任:

(一)政府责任。即政府一方面以公权力强制用人单位做好工伤预防,防止职业伤害发生;另一方面对工伤预防进行政策性引导,构建预防意识。政府作为国家机器,是法律所要规范的社会事务的管理者。工伤预防作为一项政府职能,需要政府按照法律的规范严格实施。如德国设立国家行业监督局监督劳动保护工作,同业公会根据政府授权使用一切适当的方法积极开展工伤预防;日本的劳动安全卫生和劳灾保险制度的管理都由厚生劳动省劳动基准局主导。明确政府责任是工伤预防立法的必然要求,工伤预防制度需要政府用“看得见的手”来推行。

从世界各国的实践来看,政府在工伤预防中发挥着主导作用,包括确立预防优先的基本原则,构成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依次开展的工伤保险工作链:授权履行工伤预防、职业病防治、安全生产监督职能的部门以及确定各部门之间的衔接、配合机制;明确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来源和比例;确定工伤预防费用的宣传、培训、体检、危险因素监测、风险评估、科研推广等用途;以费率调节和费用返还机制激励用人单位实施风险控制、提高工伤预防效率等。在立法中明确政府责任是工伤预防工作的起点,在法律的规范下,这些内容从细节上反映了工伤预防制度中管理、监督、服务等系统职能的统一和协调,体现政府责任的层层落实。

(二)用人单位责任。即对用人单位在参加工伤保险的义务之上,进一步提出主动实施工伤预防的要求。如瑞典法律明确规定,雇主有责任按照国家有关工作环境条例的要求,投入资金改造本单位的工作环境,最大限度地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用人单位是生产经营活动的直接实施者,对生产过程中的风险因素有直观了解,实施自我管理、主动进行工伤预防的效果最为明显。而且在法律的规范下,用人单位责任的履行既受到政府的外部监督,也受到内部工会等团体和职工的直接监督,保证了实施工伤预防的可持续性。由此可见,确保用人单位责任的履行,效率最高,是立法工作的重心。

立法中对用人单位履行工伤预防责任的要求主要是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并细化到生产中的每一环节。具体可包括: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制定生产设备设置规范、操作规程、安全防护措施、安全自查和应急预案等工伤预防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劳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工程师、安全监督员、医生等专业人员;向工伤预防主管部门定期提交工伤预防自检报告;接受工伤预防主管部门的巡检;支持配合工伤预防宣传、培训、体检工作以及及时救助工伤职工等。

(三)职工个人责任。职工的责任体现为职工对自身负责、对社会负责两个层面。职工是生产过程的参与者、劳动价值的创造者。职工在用人单位的安全与健康不仅关系到个人的生存发展,也关系到与其密切联系的其他方面,包括其供养的子女、扶养的老人、承担的工作、兼有的其他社会责任等。从建立了工伤保险制度的国家来看。职工在用人单位中通过参加工会组织。可以作为安全员监督用人单位开展工伤预防。在瑞典、美国等国家,安全员在发现重大危险的情况下,甚至有权直接要求停止生产。因此,在立法中明确职工个人责任具有现实意义:一方面,保护职工权益是立法的人本价值取向:另一方面。要求职工重视自身的生命健康权,也是法律对职工个人承担社会责任的明确要求。

在具体的规范中,职工个人责任包括: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遵守用人单位的工伤预防管理制度;配合职业病预防和劳动保护工作;监督用人单位开展工伤预防等。履行职工个人责任,一方面能减少人为原因造成的职业伤害,完善职工的自我保护;另一方面能提高职工的职业素质,促进整体行业水平的提升。

根据我国《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等现有立法的有关规定,当前工伤预防的责任主要侧重于用人单位。然而任何一种预防政策要取得成效,都要求所有直接有关方面及个人的积极参与,并达成对这种政策的共识。因此,笔者认为,在立法中除明确对工伤预防进行指导、监督、服务的政府责任,进一步强化用人单位责任外,应突出强调职工的个人责任,使职工真正成为工伤预防制度的最基本要素。只有用人单位和职工成为工伤预防的主角,政府、用人单位及个人在权利、义务上相协调,才能保持工伤预防的可持续性。为保证工伤预防制度的有效性。对用人单位、职工个人及政府相关部门违法责任的设定,可以结合现有法律的规定综合考量,在工伤预防法规的法律责任部分予以确定。

二、角色定位:建立服务型工伤预防管理部门

建立服务型政府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体制的目标要求。服务型政府要在发展经济的基础上,维护社会公正、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必须不断加强社会管理,发展社会公共事业,提供优质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工业社会发展至今,促进安全生产已成为政府责任的重要内容。为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现代意义的工伤预防管理部门已不仅仅是代表政府行使单纯的行政管理职能,发布命令式或禁止式指令,而更多地是运用政策和经济手段,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

在市场经济国家,立法、监察和工伤保险是安全生产管理的三大支柱。安全生产管理,实质上是一种风险管理,工伤保险是风险管理在安全生产上的客观需要和重要手段,而工伤预防是工伤保险实现风险控制目标的最主要途径。工伤预防采用管理和技术等手段,事先防范职业伤亡事故及职业病的发生,改善和创造有利于劳动者健康安全的生产环境和工作条件。从工伤预防的内涵及对安全生产管理的作用可见,其区别于立法与监察,偏重于提供以技术、资金及人力资源为支持的公共产品和服务。

我国1996年颁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后,确立了“工伤保险要与事故预防、职业病防治相结合”的原则,新《工伤保险条例》也在立法目的中明确了工伤预防的要求,但是对如何实施工伤预防,则没有相关法条予以阐述,工伤预防职能的定位仍然是模糊的。目前,在实践中工伤预防、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三项职能由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部门的相应机构分别行使。这三项职能相互联系,密不可分。因此,在不改变现有行政体制的前提下,要健全工伤预防体系,各管理部门的分工应各有侧重,互为补充。现阶段,工伤预防部门的职能主要体现在利用人力、技术与资金,对全社会的工伤预防活动进行组织、指导和督促,以及促进工伤预防科学研究等。这些职能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执法职能有本质区别,与卫生部门的防治管理职能分工不同,因此,对工伤预防部门的定位,可区别于安监、卫生部门,着重于服务型的角色,提供政策激励与技术支持。现阶段,建立服务型工伤预防管理部门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为满足服务职能需要,应加大工伤预防资金投入。2013年我国工伤保险基金收入615亿元,支出482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16.7%和18.7%,年末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996亿元。2014我国工伤保险基金收入695亿元,支出560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13.0%和16.2%,年末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1129亿元。近两年基金支出连续大幅增长,但仍有大量的结余,与“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少留或不留结余”的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原则相悖。若是对工伤预防加大投入,重点开展对用人单位的安全生产奖励、技术革新、宣传培训等项目,一方面能有效利用基金结余,另一方面能降低工伤事故发生率,减少补偿支出,形成良性循环。目前我国的工伤预防工作处于起步阶段,也是发展空间最大的阶段,在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的条件下,可参照国际上普遍不高于10%的预防费用提取率,将提取基金的最低标准定为8%.统筹地区可根据事故发生率适当上浮。更为重要的是。统筹地区使用工伤预防资金应制定可行性计划.明确支出项目,经主管部门核准后列入工伤保险基金预算。预防资金的用途包括实施宣传培训、职业体检、风险评估、奖励性返还、预防研究等,使用和管理应有具体方案,由主管部门将其纳入绩效考核,对每一个项目、每一项费用使用的合理性及实施效果都进行评估并公布,根据评估结果和实际需要调整项目实施的策略及预算基金。

(二)针对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需要加大对中小企业、农民工及灵活就业人员的重点预防,普及工伤预防宣传培训和职业健康检查。这类企业和人群往往在工伤预防意识方面最为薄弱。相比大型企业,由于预防成本、信息渠道等原因,它们获得工伤预防投入的机会更少。因此以工伤预防管理部门为主导,为它们提供宣传、培训和咨询的服务资源显得尤为重要。这类服务应具有针对性.且形式是多样化的。如对于中小企业,可根据行业类别聘请专业人员到企业现场授课,同时兼顾职工和企业双方的利益,通过调动其积极性共同促进工作场所的安全与健康,降低职业危害的同时提高劳动生产率,从而获得劳资双方的支持,变被动预防为主动预防;对农民工及灵活就业人员,可利用人力资源交流中心的数据资料,通过媒体网络(电子邮件、微博、微信、手机短信等)定期向他们发布工伤预防宣传资料,并提供咨询服务的网络平台,普及基本的工伤预防知识。更为重要的是,职业健康检查是工伤预防的基本手段之一,也是一项成本效益比极高的项目,能以较低的投入使用人单位直观地认识到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有效防止职业病发生及恶化。而根据卫生部2012年统计年鉴中职业卫生监督方面的数据,各行业被监督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中。只有75.1%的人接受过职业健康检查,可见现阶段用人单位对该项预防措施的认识是不够的。应通过工伤预防管理部门的主动作为,促使用人单位自觉开展职业健康检查。一方面需要加强宣传引导,另一方面需要在经济上予以激励,对主动开展的给予经济支持,对不开展的实施处罚,促使职业健康检查成为用人单位工伤预防的基本项目,将职业病危害风险降到最低程度。

(三)工伤预防部门应适时调整服务职能的重心。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和政府相关部门(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统计部门等)的信息数据,是工伤预防部门进行决策、制定政策的重要参考指标。瑞典的工伤保险联合会(AFA),为促进工伤预防,建立了完善的数据库,其下设的卫生工作部负责建立有关工伤的数据库,包括工伤人数,工伤部位,工伤发生的时间,发生工伤事故的原因、企业和工种,每个行业每年千人发生工伤的人数,每万个工时发生的工伤事故数等信息。在我国现有条件下,就业人口总量、就业结构、区域发展差异、工伤保险参保率、安全生产措施落实情况、职业康复水平、职业危害因素变化等动态信息都是工伤预防部门调整服务职能重心的主要参考条件。在工伤预防的起步阶段,区域发展不平衡,参保率低,工伤预防意识薄弱,预防工作必然偏重于宣传和教育培训、职业健康检查等基本手段,以促进工伤预防机制的建立和发展。在工伤预防的完善阶段,基本的工伤预防手段已成熟,开展工伤预防科研成为必要。如德国的行业公会,为预防工伤与职业病开展科研活动,21世纪初期每年的经费就高达3000万马克,成效是使德国成为工伤预防最为成功的国家之一。又如美国职业安全与卫生研究所(NIOSH),主要从事职业安全与卫生科学研究,就与工作有关的伤害和疾病预防提出建议,通过收集信息、开展科学研究、传播产品和服务知识,为美国自1970年开始施行的《职业安全卫生法》不断提供技术支持。较大的科研经费投人预期能产生长远的预防效益,必然不断促进我国工伤预防立法和实践的完善。

(四)从进一步转变职能、改善公共服务的工作思路出发,明确要求在公共服务领域更多利用社会力量,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在德国工伤预防体制中,行业公会设置或资助一些研究机构,包括事故预防和劳动安全中心、行业公会总会劳动安全研究所、行业公会总会劳动医学研究所等,为预防工伤与职业病开展科研活动。行业公会总会下属技术监督机构负责对企业实施劳动保护监察并提供咨询服务。由此,行业公会从具体的技术工作中脱离出来,致力于制定工伤预防制度框架,提出宏观目标,仅在需要时对技术机构给予指导和支持。从2009年至2013年我国工伤预防试点工作开展的情况来看,内容主要集中在预防费用的提取、使用和管理方面,并明确规定工伤预防费主要用于开展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伤预防项目。我国已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2013年按三次产业划分的就业人口总量已达76977万人。在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条件下,工伤预防局限于宣传与培训显然是不够的,现代工伤预防项目中的职业健康体检、危险因素检测、安全技术研发等都应纳入公共服务的范围。

这些项目涉及各类专业领域,技术性较强.应采取政府采购的方式选择合适的中介经办机构或非政府组织提供服务,并严格实行绩效评价机制。对项目开展情况实时监督,对成效进行考核。一是工伤预防宣传,应选择受众较广的传媒机构,利用专业优势,多平台、多渠道地开展宣传,也可以引入非政府组织,通过社会动员型的公益活动唤醒人们的预防意识,将平淡、枯燥的专业预防知识以通俗易懂的方式进行传播,营造安全文化氛围。二是工伤预防培训、咨询,可由具备条件的培训和咨询机构开展,向用人单位及职工提供有针对性的工伤预防培训及咨询,普及职业安全知识、培养职业安全人才,并以考核的方式由工伤预防管理部门考察培训和咨询的效果。三是职业健康体检,可由具备资质的医疗体检机构组织开展。在工伤预防费用的支持下,根据用人单位负担能力、前期工伤预防实施效果等,可以少缴或不缴体检费用,由工伤预防管理部门提供资金支持。四是工伤预防评测,可由第三方技术机构进行。结论作为工伤保险费率调整的主要参考指标。对存在事故隐患的用人单位。由社保部门会同安监、卫生部门责令其及时整改。五是工伤预防的科研工作,可由工伤预防费用资助学者、非政府组织、科研机构等完成,对技术成果进行评估后转化为工伤预防措施,并由工伤预防管理部门组织这些专家和机构为用人单位提供工伤预防技术支持。

三、管理效能:整合部门分工与信息资源共享

在世界各国的工伤预防实践中,工伤预防管理体制一般同时包括安全生产、卫生医疗等相关职能,虽然这几项职能是由一个或多个部门实现的,但是在实现工伤预防目标上,通过分工与协作,可以保证高度的统一。如德国的劳动保护(指职业病防治)由国家行业监督局负责,事故预防由行业公会负责,两者密切合作。日本的工伤预防项目在厚生劳动省劳动基准局的主导下由厚生劳动省劳动基准局、中央劳动灾害防止协会及劳动安全卫生研究所分工合作完成,构建了项目开展、信息中介、科学研究的工伤预防架构,有效提高了工伤预防的管理效率和全社会的劳动安全意识。

我国正处于经济高速增长时期,职业人群总量不断增加,职业风险类型日益多样化,对安全生产工作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当前,一些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后,往往将获得补偿作为首要问题,有向工伤保险部门申报工伤待遇的自觉性,但缺乏报告安全生产责任的主动性,工作场所隐性的职业病风险难以暴露。由此造成安监部门和卫生部门无法及时掌握安全生产的动态信息,不利于消除安全隐患、职业病防治及伴随的工伤职工职业康复。在我国目前行政体制的实际运作中,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事故调查、分析。根据事故责任实施处罚等职责:工伤保险部门主要围绕工伤开展认定、补偿、康复、预防等综合管理;卫生部门主要在职业病防治方面发挥作用。各部门分立管理,造成了在实现工伤预防这一共同目标中的职能交叉,有限的人力、物力或重复投入,或投入不到位,未能充分发挥作用。而且各部门在管理工作中积累的大量信息、数据,由于行政职能的分离也未能统一管理,整合利用。因此,要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强化工伤预防管理效能,必须保证各部门在工伤预防制度框架内的分工和协调。一方面,根据职能特点,确定安监部门承担执法者的角色,工伤预防和职业病防治部门承担服务者的角色。另一方面,基于风险控制原理,工伤预防管理要求工伤事故、职业病数据有统一和稳定的信息来源,需要各部门之间职业危险因素信息的共享。预防、监管与保健三位一体是工伤预防开展的基础和保障,这既反映在工作机制的协调上,也反映在信息和数据的整合上。对此,主要可从以下几点着手:

(一)工伤保险的受理情况由工伤保险部门与安监部门、卫生部门信息共享。三部门建立网络信息平台,核心工作是工伤保险部门受理的工伤案件及时向安监和卫生部门通报,安监和卫生部门则反馈相应的调查和处置情况.实现工伤补偿与安监调查、职业康复同时开展。

(二)定期开展联合检查,由第三方技术机构对用人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评估,对安全隐患提出整改对策,并建立用人单位的信息档案,实施长效管理,提升宏观决策的能力。

(三)在统计部门支持下,工伤、安监、卫生部门的相关年度统计数据综合汇总,保证统计参数统一、连续,并进行对比分析、趋势预测,为各部门下一年度的工作规划提供指引。

(四)通过归纳整理工伤医疗、康复的数据信息,对工伤事故诱因进行重点监控、预防,形成工伤预防在先、工伤补偿及时、工伤康复有效的良性循环。

四、纠偏机制:发挥社会监督制约的积极作用

建立完善的工伤预防制度,切实发挥工伤预防的作用,监督和制约是必要条件。整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工伤预防的监督和制约,是促进工伤预防科学发展的重要途径。在工伤保险范畴内,对用人单位的社会制约机制是以安全生产为核心的。这种社会制约机制的作用原理。确切地说就是建立对利益的约束——提高忽视安全生产行为的成本,降低其获得未来利益的机会。对于用人单位,除了自身的安全管理和道德自律外,还应通过法律、行政、行会、舆论、金融等手段对其施加影响。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依据《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对违法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责令整改、停产停业整顿、罚款、刑罚等方式追究责任。然而在现阶段,对于一些工伤风险较大的工业企业,若没有发生社会影响较大的工伤事故.即使在工伤预防缺位、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情况下,对单位及相关管理人员责任追究的实际效果是有限的。一方面,责令整改、停产停业整顿、罚款对于这些单位来说“不痛不痒”。风险成本极小:另一方面,安全文化在企业内部尚未完全形成,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往往心存侥幸,导致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屡屡发生。因此,工伤预防仅依靠政府管理部门的监督和制约是不够的,缺乏社会力量的关注和制约,工伤预防制度只能治标而不能治本。形成对比的是,在发达国家,普遍强调企业的社会责任,以社会责任为核心的企业信誉被视为企业的生命。信誉是在社会监督与制约下成长起来的,这种监督与制约无处不在。在安全生产、工伤预防方面。一旦违规行为被曝光,用人单位不但会受到政府管理机构的制裁,还将面对工会、新闻媒体、金融机构等社会力量的巨大压力,随之而来的信誉、经济损失难以估量。

当前,我国重大的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新闻媒体和网络平台的及时关注和跟进起到了一定的社会监督作用,但要让漠视安全生产的用人单位感到生存压力,自觉做好工伤预防,依然需要政府部门发挥引导作用,促进社会其他相关资源的整合,对用人单位形成监督制约。笔者认为,现阶段有以下几方面的重点:

(一)细化工伤预防法规,提高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如德国现代的工伤预防法规既有国家制定的劳动保护规范框架,又有行业公会制定的具体事故预防法规,内容十分细致,涉及安全生产的各个方面;法规数量达到百余个,囊括了各行各业的安全生产内容。有法可依是提高用人单位违法成本的前提条件,细致地规范工伤预防责任能为用人单位开展工伤预防提供必要的指引。

(二)社保、安监、卫生等行政部门形成合力。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的管理效果是最为直接的。一是介入迅速,二是制约手段效果明显,三是可以发挥事前预防、事中监控、事后制裁的链式作用。而且官方的话语权具有较高的公信力,对安全生产事故原因调查、责任追究等情况的发布,于用人单位的声誉影响巨大,用人单位不得不引起高度重视和警觉。

(三)行业协会发挥组织、协调和监管的职能。行业协会通过共同制定的纲领实现其组织职能。作为全行业的代表,行业协会能利用自己的整体实力较好地处理和协调各类关系,并为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的制定提供依据。它们比政府监管机构更熟悉业内用人单位运作的具体情况,在执法检查、纪律监控方面比政府监管更具灵活性和预防性。可作为行业权威对用人单位发挥指导作用,监督和促进用人单位提升工伤预防水平,进而降低风险成本,提高生产效率。

(四)引导和利用舆论。报纸、广播、电视和网络构成了当今社会的主要舆论宣传阵地,用人单位的社会信誉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舆论的评价。政府部门应积极引导主流舆论走向,利用舆论对用人单位安全生产、工伤预防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并协调用人单位作出准确的判断和应对。

(五)金融服务体系对用人单位的制约。这种制约主要作用于企业,良好的信誉是企业获得信贷支持,拓宽融资渠道的前提条件。将安全生产、工伤预防评估数据纳入金融机构对企业的商业信用评级,能有效地刺激企业提高安全生产、工伤预防的水平。

五、结语

工伤预防采用风险控制的方法降低工伤发生率,以达到工伤保险制度保护劳动者权益、分散用人单位风险、调和社会矛盾的目的,这种预防为先的制度价值是不言而喻的。积极开展工伤预防,是工伤保险制度发展的必然要求。新《工伤保险条例》的颁布使我国工伤预防在立法层面再次得到确认,相关的制度安排也有待于进一步出台办法和规定予以规范。随着新《工伤保险条例》的施行,国家立法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意图更加明显,对劳动者权利关怀的价值目标追求更加明确。工伤预防制度的发展,理应在新《工伤保险条例》施行的背景下,围绕权益保护的本源价值取向,在立法、行政管理、信息整合、公共服务、监督制约等方面,确立系统的规划,落实可行的方案,实施有效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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