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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嗑瓜子事件”看教师教育惩戒权规制

2016-09-03周勇

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学报 2016年2期
关键词:惩罚班主任法律

周 勇

(长沙师范学院,湖南长沙 410100)



从“嗑瓜子事件”看教师教育惩戒权规制

周勇

(长沙师范学院,湖南长沙410100)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班主任有权采取适当方式批评教育学生,但对何谓适度并未作出清晰界定。因此,班主任批评教育学生时容易将惩戒越界为体罚,同时,因为缺乏评价标准,涉及惩罚学生的事件往往成为舆论热点。2014年底,湖南省娄底卫校某班主任因惩罚学生而引发的“嗑瓜子事件”,迅速成为网络热点,再次证明了规制教师教育惩戒权的必要性。应在坚持反对体罚的前提下,厘定“教育惩戒”与“变相体罚”两个概念的关系,并对教育惩戒权行使作详细规定。

嗑瓜子事件;教育惩戒权;规制

PDF获取: http://sxxqsfxy.ijournal.cn/ch/index.aspxdoi: 10.11995/j.issn.2095-770X.2016.02.029

据媒体报道,2014年11月27日,湖南娄底卫校某班主任,对上课嗑瓜子的学生进行惩罚,自己掏钱买了几十斤瓜子,让这些学生“嗑个够”。20多位上课嗑瓜子的学生被叫出教室,一一挨着蹲在走廊上嗑瓜子,每人面前都有一堆瓜子。“嗑瓜子事件”一经在网络贴出来,就引起媒体广泛关注。不仅各大网站竞相转载,也引起诸多报纸、电视台的深度关注。虽然与此前类似的问题一样,该事件已随着媒体关注热度降低而淡出人们的视线,但其所反映出来的班主任对学生的批评教育权或者说教育惩戒权问题并未随之解决,因而仍然值得教育界、法律界深思。

一、困惑:“变相体罚”,还是“教育惩戒”?

“嗑瓜子事件”虽然未如教师不守师德的事件一样,引起社会舆论的强烈批评,但也出现了公说公理、婆说婆理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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