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学本科“语言教育”的缺失
——从裁判文书加强说理谈起
2016-09-03张金花
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学报 2016年2期
朱 涛,张金花
(重庆邮电大学法学院,重庆 400065)

我国法学本科“语言教育”的缺失
——从裁判文书加强说理谈起
(重庆邮电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65)
我国裁判文书说理性不足,很大程度上源于我国法学本科教育中“语言教育”存在缺失。此种缺失是科学技术对高校法学语言教育冲击、我国法律语言教育体系尚未建立以及高校对法律语言教育的重视程度不足共同作用的结果。因此,需要从鼓励法律“语言教育”相关科研,注重语言知识与实践活动相结合,丰富法律语言教育方法,优化师资队伍,在国家司法考试中增加司法文书写作等具体措施着手,以完善我国法学本科“语言教育”体系。
法学本科教育;语言教育;裁判文书;文书说理
PDF获取: http://sxxqsfxy.ijournal.cn/ch/index.aspxdoi: 10.11995/j.issn.2095-770X.2016.02.016
一、问题的提出
裁判文书是衡量司法公平公正的重要标尺,而强化裁判文书的说理性,是制作裁判文书的基本要求,更是实现诉讼目标、体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本质要求。从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正式提出要强化裁判文书的说理性以来,我国在裁判文书的质量上有了质的飞跃,尤其是“中国首例冷冻胚胎继承权纠纷案”的判决书[1]可谓是“说理”的典范。但就整体而言,裁判文书说理不足的情况依然相当普遍,存在着诸如事实论证不充分、法律推理不到位以及语言表达不够平实等突出问题;而社会各界对判决文书“说理”的要求却愈来愈高,甚至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要“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推动公开法院生效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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