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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航空代码共享运输的承运人责任
——以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为中心

2016-09-01郝秀辉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6年1期

郝秀辉



国际航空代码共享运输的承运人责任
——以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为中心

郝秀辉*

目次

一、国际航空代码共享运输责任制度的历史演变

二、国际航空代码共享运输承运人责任性质辨析

三、航空代码共享承运人连带责任的理论基础与司法认定

四、国际航空代码共享承运人连带责任适用的疑难问题

国际航空公约虽无“代码共享”的明示,但实质上确立了该种运输的赔偿责任机制。代码共享航空运输的赔偿责任是一种特殊的部分单向性连带责任,该种责任以代码共享法律关系为基础,并可通过合同拘束力扩张理论、侵权连带责任理论、并存债务承担理论和合同体系扩张理论给予正当性的解释。在司法实践中,对缔约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责任承担的判定,常基于立法目的、实际需要、诉讼成本、旅客维权便捷性等因素综合考量。代码共享连带责任的适用会因不同责任限额产生相应的责任风险,需要代码共享协议有效防范。代码共享运输与连续运输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运输,实践中常有二者交织情形的出现,此时应以连带责任规则的适用优先。

国际航空运输代码共享损害赔偿连带责任《蒙特利尔公约》

代码共享为全球航空运输业内最重要的合作方式,早在十年前,世界范围内在实行的各类代码共享协议已达500个,涉及多个国家的100多家航空公司。〔1〕王新安、杨秀云:《航空公司之间的代码共享及其对民航业的影响》,载《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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