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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采矿权的非征收性限制

2016-09-01宦吉娥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6年1期
关键词:法律

宦吉娥



法律对采矿权的非征收性限制

宦吉娥*

目次

一、采矿权与宪法财产权

二、法律中采矿权非征收性限制的宪法依据

三、法律中采矿权非征收性限制的规范内容

四、法律中采矿权非征收性限制的合宪性分析

五、余论

我国宪法上的财产权伴随社会义务,财产权的内容与限制需要由法律加以规定,并受到宪法保障财产权意旨的约束。采矿权作为民法上财产权的一种特殊类型,具有高经济价值和高社会关联性,落入宪法财产权的保护范围。立法为了公共利益,可以对采矿权施加非征收性限制,但这些限制必须符合比例原则,且不能导致采矿权人基于采矿权而享有的核心利益的丧失,立法者在采矿权人财产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权衡,必须采取措施避免财产权人承受过分的负担。现行有效的37部法律通过动态的规范群,对采矿权的多项权能施加了诸多非征收性限制,有必要对其合宪性加以审查。对于法律为解决资源载体与资源竞争性使用下公共财产体制与私有财产体制的冲突,以及采矿权开发导致的基本权利冲突而规定的两类限制措施的合宪性,有不同的审查密度和要求。

财产权采矿权社会关联性法律非征收性限制合宪性审查

财产权的限制是现代任何一个旨在保障财产权,同时要平衡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国家都必须建构一套完善的法理、规范和实践体系,是公法学上非常关键的问题。对于现代社会中大量存在的古典征收以外的财产权限制,即财产权内容形成、不予补偿的“社会义务”与应予补偿的“过度限制”还存在较多争议,融贯的理论体系尚未形成,仍有理论探讨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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