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危险概念及其判断——以主观危险论与客观危险论的对立展开
2016-08-26黄悦
政法论丛 2016年4期
黄 悦
(南昌大学法学院,江西 南昌 330031)
刑法中的危险概念及其判断——以主观危险论与客观危险论的对立展开
黄悦
(南昌大学法学院,江西 南昌 330031)
刑法所禁止的危险指的是行为的危险。危险概念的定义大体围绕客观危险论与主观危险论之间的对立展开。主观危险论以条件理论为基础,以自然主义的因果观念看待危险,其本质上是一种否定危险概念的理论。客观危险论以相当理论为基础,从价值的、规范的层面建构危险概念,更具合理性。危险的本质是结果发生的客观概然性,客观危险论为危险判断的事后立场提供了方法论基础。危险的判断即抽象危险现实化的判断。抽象危险是刑法规范评价的起点,抽象危险和具体危险共同决定行为的危险。
主观危险论客观危险论危险判断抽象危险具体危险
在刑法理论中危险一词经常被诸多定语修饰而形成所谓行为人的危险与行为的危险、行为危险与结果危险、抽象危险与具体危险等类型,迄今为止的刑法理论中,对危险概念的理解大致可以归为以下两类:一是行为人的危险,一是行为的危险。而对行为的危险的理解,其内部又存在诸多分歧和对立,莫衷一是。难怪有学者会感慨“危险概念是一个危险的概念”,这也说明刑法中的危险理论具有相当的复杂性和疑难性。在人身危险性理论盛行的年代,代表新派理论的“行为人的危险”与代表旧派理论的“行为的危险”之间就已经形成了尖锐的对立,尽管现在所讨论的危险概念多指行为的危险,但此“行为的危险”究竟是指的行为本身的危险性,还是现实的危险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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