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超量移植胚胎行为的刑法规制*
2016-02-12侯艳芳
政法论丛 2016年4期
侯艳芳
(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 济南 250100)
非法超量移植胚胎行为的刑法规制*
侯艳芳
(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 济南 250100)
非法超量移植胚胎行为严重破坏生育秩序、威胁公众健康、滋生社会矛盾,对其进行刑法规制必要且紧迫。非法超量移植胚胎行为是行政犯,应从行政法违反性与设定罪量要素两个层面予以规制。综合考虑母体与胎儿生命健康、生育政策调整以及生育选择权因素,现行医事行政法规定的“避免双胎”宜调整为附条件的“允许双胎”。鉴于行为的法益侵害特征,非法超量移植胚胎行为的罪量因素应表述为“情节严重”,具体应包括多次实施超量移植胚胎行为、没有获得患者知情同意、严重违背诊疗规范以及给母体与胎儿的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四种情形。
试管婴儿技术非法超量移植胚胎行为刑法规制
试管婴儿技术的运用增强了人类实现自身生育意愿的能力,实现了人类的生育自由。然而,当下我国试管婴儿技术中移植胚胎措施的滥用呈现出多发且隐蔽的态势,其主要表现为非法超量移植胚胎行为。该行为严重破坏生育秩序、威胁公众生命健康、滋生社会矛盾,对其进行刑法规制必要且紧迫。非法超量移植胚胎行为的刑法规制应当结合实然的突出问题和可能的发展趋势进行前瞻性设计。
一、试管婴儿技术与非法超量移植胚胎行为
(一)试管婴儿技术中的移植胚胎措施
为了帮助基于生理原因存在自然生殖困难的群体实现生殖意愿,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运而生并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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