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当前刑法司法解释公信力刍议
2016-08-26唐稷尧
政法论丛 2016年4期
唐稷尧
(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0068)
中国当前刑法司法解释公信力刍议
唐稷尧
(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0068)
中国的宪法、立法法将法律解释单列为一种国家权力,以抽象规范为表现形式的司法解释异常繁荣。中国刑法司法解释在法律适用中的独特地位、司法解释的公共政策属性及公信力危机决定了刑法司法解释公信力在司法公信力的达成中占据重要地位。当前刑法司法解释公信力建设所面临的问题主要是公开性不足与合理性危机,司法解释的“去神秘化”与“去绝对化”是解决上述问题的基本路径。
刑法刑法司法解释公信力
司法公信力是公众对于司法公正性、权威性的评价以及对于司法的总体信服度,它的有无及强弱对于法治的建设与巩固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如果大多数公民都确信权威的合法性,法律就能比较容易地和有效地实施,而且为实施法律所需的人力和物力耗费也将减少。”[1]P36-37近年来,司法公信力不足甚至下降已经日益成为困扰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重大问题,要实现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中所提出的“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重塑并提高司法公信力显然是司法机关必须面对与解决的核心要务与重大挑战。
一、刑法司法解释公信力考察的必要性
刑事司法对公民的生命等基本人权具有重要影响,其公信力毋庸置疑是整个司法公信力中最重要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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