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疑难问题研析——兼谈《刑法修正案(九)》对民族习俗的特殊保护
2016-02-12高丽丽
政法论丛 2016年4期
高丽丽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疑难问题研析——兼谈《刑法修正案(九)》对民族习俗的特殊保护
高丽丽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刑法修正案㈨》对刑法第302条的修正反映了立法对民族习俗的进一步保护。该条罪之盗窃行为不限于秘密窃取,盗窃之既遂应采“控制说”;侮辱行为不以“公然”实施为必要,侮辱包括暴力侮辱和非暴力性行为侮辱;抢劫、抢夺、遗弃行为能被评价为本罪行为;尸体既包括完整躯体,还应包括尸体之部分、尸骨、骨灰和遗发,但不应含殓物;应对破坏坟墓行为进行刑法规制;处理本罪与他罪关系应以刑法认识错误原理为指导;应用罪数原理认定本罪之一罪与数罪。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犯罪手段犯罪对象此罪与彼罪罪数认定
《刑法修正案㈨》对刑法典规定的盗窃、侮辱尸体罪进行了重大调整与完善,不仅为该罪增加了手段行为,而且扩充了其犯罪对象。这一改动可谓是我国刑事立法对相关民族习俗的进一步保护。为正确理解刑法第302条有关“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的立法本意,更为司法实务准确适用法条,甚或为立法提供参考意见,从而更好地保护相关民族习俗,本文拟以刑法典的修正为契机,对该罪名相关疑难问题予以探析。
一、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的犯罪手段探微
《刑法修正案㈨》颁行前,我国刑法中原规定的盗窃、侮辱尸体罪,仅包括“盗窃”和“侮辱”两种行为手段。……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