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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仲裁方法论研究*——股权转让案例的法解释学与法经济学分析

2016-08-26杨力

政法论丛 2016年4期

杨 力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上海 200030)



商事仲裁方法论研究*
——股权转让案例的法解释学与法经济学分析

杨力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上海 200030)

源于商事仲裁方法论研究上的简陋和粗糙,商事仲裁的合法性与正当性及两者的协同存在不少问题。借助于两起关联的股权转让仲裁案件为切入点,从法解释学和法经济学角度进行剖析后认为,脱胎和茁壮于行政体制内的中国商事仲裁“去公权化”的色彩渐次增强,越来越重视契约自由、商业惯例和市场规则。基本的核心理念是,且当权利的边界清晰后,商事仲裁可以充分发挥自身优势而集结多元化的思路,在尽可能周延地考虑各种影响因素对待选方案进行总体的、边际的、替代的甄选之后,根据当事人的经济理性这一市场机制构建权利安排的最优格局,或者在有限理性、信息不对称及合约不完全等条件下进行帕累托次优的配置。

商事仲裁方法论法解释学法经济学

一、问题的缘起

2015年,中国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历经多年持续深化的改革和完善,终于跨出关键一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高规格地审议通过《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赋予了这项意义重大而深远的改革来自最高层决策的背书。毫无疑问,长期以来中国司法诉讼收费的低门槛、新一轮司改的员额“瘦身”、行政诉讼的案由倍增式放宽、当事人在一定程度上诉权的滥用,加之中国经济下行压力、推行立案登记制的催化,加剧了“案多人少”这一司法乃至社会治理问题,进一步倒逼让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越来越获得更高层、更多数的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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