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实施情况实证研究
——以Z省实施情况为例
2016-08-23王克文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检察院浙江湖州33000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00084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6年4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
王克文,刘 珏(.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检察院,浙江湖州33000;.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00084)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实施情况实证研究
——以Z省实施情况为例
王克文1,刘 珏2
(1.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检察院,浙江湖州313000;2.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4)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权,实践中主要由监所检察部门实施该制度,侦查监督部门几乎未实施,审查的整体成效较小。由于社会危险性评估未达成共识、办案单位抵触、建议缺乏刚性效力等问题,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不被办案单位采纳。构建合理的审查主体,科学评估社会危险性,提高建议采纳率,是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有效路径。
羁押必要性;社会危险性;抵触审查
为对捕后未决羁押人员提供有效救济,减少不必要羁押,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权。该制度实施三年有余,取得一定成效,但从实践情况看效果并不明显。本文以Z省2013年至2015年羁押必要性审查实施情况为研究样本,对有关情况进行客观全面的分析,以求进一步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
一、Z省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实施情况
(一)部门审查数量上监所部门较多,侦监部门较少
1.监所检察部门①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617条规定,Z省侦查监督部门负责侦查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监所检察部门在刑事诉讼中发现不需要羁押犯罪嫌疑人的,向侦查机关、公诉部门、法院提出变更强制措施或释放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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