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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问题的探讨
——以犯罪经济学为视角

2016-08-23朱兵阳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关键词:确定性犯罪人刑罚

朱兵阳(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问题的探讨
——以犯罪经济学为视角

朱兵阳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当前,我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高发,是最使农民工头痛,也是严重危及治安稳定的重大社会问题,如何妥善处置成为当务之急。为遏制该类行为,《刑法修正案(八)》将其犯罪化,但问题并未因此得到解决。犯罪背后,隐藏着犯罪分子成本——收益的理性考量,同时也是与追诉机关的博弈。从犯罪经济学的角度,运用经济模型对此问题探讨,进而在犯罪经济学视野下提出防控对策,以期对遏制该罪有所启示。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成本——收益;经济模型

犯罪经济学视野下的犯罪人并非盲目的,其基于理性对实施行为的直接成本、时间机会成本、惩罚成本、被被欠薪人伤害的风险成本以及因犯罪标签泛化所致的污点效应等成本,与所转移或逃匿的农民工劳动报酬以及在该过程中获得的其他犯罪收益进行对比,以作出实现自我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决策。在该罪持续恶化的当下,建立经济学模型,对影响该罪的成本收益状况梳理分析,揭示现有刑事法律和制度在规制该问题处的短板,从而在犯罪经济学视角下提出完善建议。

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成本——收益模型

“财富最大化是行为决策的深层次动因”[1],犯罪行为也不例外,犯罪行为符合人的有限理性,是“幸福计算”的结果。犯罪经济学假设的前提:犯罪人是理性的,其在对实施犯罪的成本收益权衡后才作出某种行为决策。具体到本文的研究,恶意欠薪人基于利益需求而通过转移财产、逃匿或其他欠薪方式获得犯罪收益,但实施该行为须对自己所拥有的资源有一定耗费,这些耗费就是成本,在对实施上述行为的成本加和后,与所获收益进行比较,当犯罪收益大于加和后的犯罪成本时,才会作出犯罪决策。从这个角度来说,增加实施犯罪的成本,使犯罪的净收益(犯罪收益与犯罪成本的差额)缩水,能在某种程度上减少犯罪。

(一)犯罪收益

该问题频发的重要诱因就是犯罪成本低,犯罪收益高。综观媒体报道,该种犯罪主要发生在建筑工程领域,而建筑工程的承包方、分包方、转包方,与农民工并非直接联系,双方存在高度的信息不对称,一旦出现施工事故或者预算之外致使获益较少的情况,很容易实施该罪,而农民工法律意识薄弱,很难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权,犯罪成本极大降低。因此,该类犯罪预期收益是明显的,就是犯罪人所转移、逃匿或以其他方式而恶意不支付的劳动报酬,很大程度上是某一期建筑工程款或一段时间内农民工的工资,高达上万元,甚至几十万元。在司法效率不高的当前,此类问题愈发严重。

(二)犯罪成本

本文所探讨的犯罪成本,是从潜在犯罪人角度来说的,是其实施某种犯罪必须付出的代价,正如要生产某个商品,购买原材料和进行加工需花费时间和金钱,甚至还要面临生产失败的风险,这些花费和风险就是成本。具体到本罪,犯罪成本包括直接成本,时间机会成本和惩罚成本,间接成本以及因定罪服刑而引发的后续污点效应等。

1.直接成本。直接成本是犯罪人为实施本罪欠薪行为的直接花费,通常是说其为转移财产、携款逃匿的相关花费,为规避法律责任向政府有关部门行贿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助行为实施而预付的资金等。前文已述,该类问题多出现在建筑领域,行为人多是无建筑资质的包工头,当然并不排除某些大型企业,包工头多是拿上一环节的“老板”所给付的钱财来支付农民工的报酬,而农民工也大都是打零工,并未与所谓的“老板”签订劳动合同,双方信息极大不对称,在当前行刑衔接机制不畅,公安机关对该问题认定困难的司法环境下,实施该罪的直接成本很低。

2.时间机会成本。时间资源的稀缺性决定了行为人实施某种行为而不得不放弃本可以从事的另一行为,犯罪经济学中的时间机会成本就是犯罪人因实施犯罪行为所耗费的时间,用于其他本能从事的合法活动所获得的最大收益。根据加里·贝克尔的研究,时间机会成本与个人的合法劳动收入成正相关,与犯罪概率成负相关,也就是说,个人合法劳动收入越高,时间机会成本就越高,实施犯罪的可能性越小。具体到本罪,时间机会成本就是行为人为使受追究的可能性降至最低,为实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所耗费的心力资源,而不得不放弃的从合法正常工作中所获得的收益。

根据前文,该类犯罪人多为建筑工程领域的包工头,其受教育程度和技术含量较低,正常合法劳动收入有限,并且还面临工程亏损的风险,总体来说,其时间机会成本不高,但随着劳动力价格的不断攀升,如出现工程预算之外的情形,欠薪远远高于时间机会成本。

3.惩罚成本。刑罚是国家为了补救社会正义而对犯罪人采取的人身和经济方面的制裁,遭受刑罚惩罚是犯罪人对自身犯罪行为付出的代价和成本,其大小可以说是犯罪决策前最重要的考量因素。具体到本罪,刑罚成本是指犯罪人因实施该罪而可能受到刑事机关追诉,进而承担的刑罚代价。对于刑罚成本来说,其大小由刑事法规的严厉性、刑罚的确定性以及定罪量刑的及时性决定,是三者的乘积,即刑罚成本=刑罚严厉性*刑罚确定性*刑罚及时性,当刑事法律规定越严厉,追诉几率越大,越及时,犯罪概率就会越低,当然所谈刑罚之严厉是在适当范围之内的,刑法打击犯罪应有的严厉,过于严苛的刑罚会使其边际威慑力降低。从这三个维度来看当前该问题,该罪的刑罚成本是不高的。笔者认为,不高的原因主要在于刑事追诉的确定性和及时性问题,而非刑事法律所规定的刑罚严厉性。

假设本罪惩罚变化前后,惩罚的确定性和及时性保持不变(即不考虑社会成本),随着量刑档次的提高(由民事行政处罚升格为刑罚),惩罚成本就越高,犯罪的净收益(犯罪收益与犯罪成本的差额)就越小,相应地,社会收益越大。如图1所示,在该问题纳入刑事法调整之前,仅将其规定为债权劳动纠纷,仅涉及罚款赔偿问题,即使行政追责的确定性和及时性能够保证,但问题仍频繁出现。现国家将此上升至刑事问题的高度后,惩罚严厉性增加,产生了刑罚及后续的一系列犯罪成本,而且该罪的最高监禁刑为7年,所规定刑罚并未超过应有限度,即在最优边际威慑力之前,此时随着刑罚的严厉性和社会成本投入增加,其威慑力在不断上升(C点之前)。

可是当前司法环境下,能一味的增加惩罚力度而忽视社会成本吗?答案是否定的。的确,理论上刑罚严厉性的增加能提升刑罚威慑力,使犯罪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减少,但这并不是说就要扩大犯罪圈或加重刑罚,原因在于刑罚增加同时社会成本也在增加,刑罚同样讲究效益。如图1,随着预防成本的增加,社会收益先增加后减少,社会净损失在逐渐减少,但减少的比率渐趋轻缓,只有当预防成本与社会净损失相等时(在B点),社会收益才能取得最大值(在A点),C点就是我们应适用刑罚的最佳威慑点。

图1

我们再来探讨下刑罚的确定性、及时性与惩罚成本的问题。根据惩罚成本的计算公式,惩罚严厉性一个量的变化(升高)与惩罚确定性、及时性乘积两个量的变化(降低)最终是否使得犯罪成本增加是未知数,这取决于社会资源在三者间的协调程度。在该罪实施初期,法律适用方面尚不成熟,而且认定该罪须先经行政催告程序,也就是说只有在行政催告不能奏效的情形下才会动用刑罚,刑事司法程序被动的启动,刑罚只不过是在先前处理程序上增加的一道保障程序而已,该罪的认定是“行政+司法”处理模式,相比于先前的“行政”处理模式,虽然刑罚成本增加了,但所耗费的社会资源也在增多;加之当前行政不作为问题严重,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不健全,行刑衔接不畅,刑事司法程序启动更为困难,在当前行政问责效率较低的情形下,刑事责任追究的确定性与及时性又该如何保证呢?可见要实现刑罚的确定性与及时性相当困难,严厉的刑罚规定不能现实化,已有的犯罪得不到及时追究,刑罚成本大大降低。

4.间接成本和后续污点成本。犯罪人在实施本罪后,还须承担间接成本和被定罪量刑所带来的后续污点成本等。间接成本,比如说犯罪前后的心理成本——面临道德谴责,因所欠付的是农民工的血汗钱,会给农民工及其家庭造成严重伤害,甚至引发更为严重的极端事件;当然,对于农民工以极端方式讨薪,对犯罪人及亲属实施非法拘禁、绑架甚至杀害等问题并不鲜见,这些隐患均因犯罪人实施该罪所致,笔者认为,该风险也应包含在此项犯罪成本中,但随着社会法制化程度的提高,对于某些风险偏好者,此项犯罪成本会被弱化;后续污点成本,主要是指因犯罪被标签化为“犯罪人”从而自身信誉受损,遭受社会排斥等诸多负面影响,但城市化进程同样使污点成本有所下降。

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防控对策——以犯罪经济学为视角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挖掘出犯罪的经济学动因:行为人并不是盲目的犯罪,其在犯罪成本与收益间进行理性分析对比,只有当犯罪收益远大于犯罪成本时,犯罪人才会冒险实施犯罪行为。为此,要防控此类犯罪,就要从成本收益状况切入措施,而当下减少犯罪收益是不现实的,因建筑领域农民工劳动力价格在逐年上升①通过对河南郑州地区的部分农民工进行访谈,了解到现在其打零工工资约为120~300元/天,而几年前则为几十元/天。,实施此罪的收益也在增加。可见,该问题主要是刑罚制度的问题,犯罪成本的问题。我们可从经济学的角度去探讨对策:增加犯罪成本,使犯罪成本接近或大于犯罪收益,而在实现此目的的过程中,增大刑罚成本是关键。

(一)刑事惩罚对策

1.完善立法规定,提高刑罚严厉性。根据规定,该罪最高刑罚可达7年监禁刑,并处罚金,笔者认为将此类关乎民生的问题保持高严厉的刑罚是必要的。自该罪实施以来,各地专家学者和实务部门对其设立的必要性及定罪量刑条件展开深入探讨,从媒体披露来看,该罪的打击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就发展态势而言,当前该罪的刑罚规制不足,并未达到最优威慑。犯罪人虽可能被判处监禁刑和罚金,但各地新闻所披露的该类案件中,大多数犯罪人却被判处缓刑,所谓缓刑只不过是对犯罪人的某些活动场所有所限制,相较于被剥夺人身自由,惩罚成本大为降低,所缴罚金最终纳入国家财政,并未对被拖欠的农民工劳动报酬有所偿还,犯罪人最终还是逃避了民事责任,造成此现象的根源还是法律规定欠缺,刑罚严厉性不足。边沁指出:“一个不足的刑罚比严厉的刑罚更坏,因前者是一个应该彻底抛弃的恶,从中不能得到任何好结果。”[2]

因此,要在立法层面作出完善,提高刑罚严厉性。首先要加大经济制裁,在判处犯罪人刑罚的同时,责令其先行赔付农民工的劳动报酬,使其并不因被处以刑罚而对民事责任免责。其次,完善刑罚种类和量刑起点。现有法律对该罪仅规定了监禁刑和罚金,较少的刑罚种类影响量刑适用。笔者认为,对恶意欠薪主体可以区别刑罚,对单位可增设资格刑罚,剥夺从事建筑行业的资质,并对直接责任人员适当提高量刑起点。

在当前打工浪潮仍在高涨的情况下,以犯罪经济学的角度,从刑罚成本的层面来看,大量适用缓刑会降低惩罚成本,在这里,笔者并不是批判该罪不能适用缓刑,只是强调要严格条件,因为增设该罪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使其劳有所得,惩罚仅是对前者的补救,在犯罪人积极认罪的前提下,后文所谈到的辩诉交易制度以及缓刑的适用同样能发挥刑罚应有的效用。但在司法资源有限,制度尚不完善,法律适用初期,完善刑罚种类和提高量刑起点以增强刑罚的严厉性是完全必要的。

2.加强行刑衔接,提高惩罚的确定性和及时性。刑罚威慑作用的发挥不仅需要严厉的刑事法规,更为重要的是法律法规在现实生活中的落实。目前我国的刑事司法机制是以“侦查”为中心的,除检察院自行侦查的案件外,某种行为只有经公安机关定性后,才能决定是否启动刑事司法程序。法理透析,认定该罪须穷尽行政救济——责令支付仍不支付,这种“行政+司法”模式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刑事案件的立案率,案件处理难度加大。贝卡利亚在其《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指出:“刑罚的适用越是迅速和及时,就越是公正和有效;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在于刑罚的必定性……”[3]这就是说,某种犯罪发生后,有效打击才能发挥刑罚的威慑作用,而打击的有效性则取决于国家机关追诉犯罪的确定性和及时性,刑罚的不确定和迟到使犯罪人产生犯罪不必然受罚的错觉,弱化了刑罚成本。而刑罚确定性和及时性提高的关键在于社会资源的合理投入,这有赖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公检法部门衔接机制的建设,行刑衔接顺畅,才能提高打击犯罪的效率,使犯罪分子感到有罪必罚,犯罪成本的增加能泛化心理强制效应,这样才能遏制犯罪。当然,提高刑罚的确定性和及时性会耗费大量社会资源,根据边际效益递减规律,在刑罚效用达到最优威慑点C点之前,随着社会资源的投入,刑罚的确定性和及时性不断提高,对于犯罪人来说,实施犯罪的边际成本在增加。

(二)制度层面的对策

徒法不足以自行,要使刑罚更好发挥效用,需要相应制度作支撑,有效制度的运用能减少法律漏洞,保障刑罚严厉性、确定性与及时性的协调一致,使得犯罪成本增加。

1.强化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公安机关提前介入。目前我国公安机关处于两难境地,现有的预警机制、信息共享机制、部门联动机制等不完善,难以提前介入,致使该罪认定困难,打击该类犯罪的确定性和及时性大大降低。因此,要加强行刑衔接,强化与劳动、司法等部门的横向沟通,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依托治安部门日常工作提前获悉各地厂企单位经营困难、拖欠工资的情况,加强公安机关的动态监控机制建设,对建筑领域这样的多发恶意欠薪领域进行网格化管理,建立专门数据库,排查欠薪隐患,确定重点预警对象,提前介入和干预。

2.完善用工制度,增加犯罪的预付成本。用工主体应定期(或者每次中标后)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登记备案,并缴纳一定比例的保障金,在建筑工程结束后如不发生恶意欠薪情形再将其返还于用工主体,该保障金专款专用,其用途主要是用于支付发生恶意欠薪事件时所拖欠的农民工劳动报酬,增加其犯罪的预付成本。

3.引入“辩诉交易”制度,减少社会净损失。在英美等国的辩诉交易制度下,司法资源得到有效利用,犯罪很大程度上得到追究,刑罚确定性和及时性大大提升。在我国,被欠薪农民工是社会的弱势群体,高额的诉讼费用和时间使得他们难以同犯罪人消磨,而且,基于养家糊口的需要,在索取劳动报酬无门的情况下,他们并不要求能够得到全部赔偿,因此对该罪适用辩诉交易,即使对犯罪人适用缓刑,也能使农民工的权益得到维护,社会效益在增加。

[1][美]理查德·A·波斯纳.正义/司法的经济学[M].苏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56.

[2][英]吉米·边沁.立法理论——刑法典原理[M].孙力,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65-68.

[3][意]切萨雷·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M].黄风,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66-68.

[责任编辑:范禹宁]

朱兵阳(1992-),男,河南开封人,2014级公安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DF625

A

1008-7966(2016)04-0035-03

2016-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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