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行政垄断诉讼与行政诉讼的客观化
2016-08-22廖丽环
中山大学法律评论 2016年3期
廖丽环
反行政垄断诉讼与行政诉讼的客观化
廖丽环*
一直以来对行政诉讼性质就存在主观诉讼和客观诉讼的争辩。从行政纠纷的多样性、行政诉讼发展规律以及十八届三中全会后强调法院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来看,转变法院职能,从纠纷解决者转向权力监督者,行政诉讼客观化是今后行政诉讼发展的主要走向。2014年修改的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8项首次以立法的形式将行政垄断纳入受案范围,确立了反行政垄断诉讼类型。而反行政垄断诉讼背后蕴含的价值追求与具体的审理规则都显现出行政诉讼客观性的特质。由此可得出反行政垄断诉讼客观化的发展现状、瓶颈、契机,其实就是我国行政诉讼客观化发展状况的真实写照。
行政垄断 客观诉讼 反行政垄断诉讼 禁令判决
引言
行政诉讼构造类型是一国对行政诉讼价值选择的结果,不同类型的行政诉讼构造决定了不同的诉讼功能定位和诉讼框架设计。行政诉讼构造作为舶来品,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实践中旗分两帜,大致发展为两种构造模式,即主观诉讼与客观诉讼。前者是指以回应原告诉讼请求为主要意旨的诉讼类型,旨在维护权利保障价值,审查的是当事人的诉求,原告资格往往限于利害关系说,判决的效力也仅限于当事人之间;后者是指以监督行政公权力行为为主要意旨的诉讼类型,致力于秩序价值保障及公益保护,审判对象为行政行为违法性或者合法性,原告资格较广,判决效力具有扩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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