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中的拘传制度检讨
——兼评《民诉法解释》第174条
2016-08-22占善刚施瑶
中山大学法律评论 2016年3期
关键词:制度
占善刚 施瑶
我国民事诉讼中的拘传制度检讨
——兼评《民诉法解释》第174条
占善刚*施瑶**
在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拘传是法院针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仍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之行为作出的强制措施,这与域外民事诉讼立法中拘传仅适用于证人之通例大相径庭。拘传制度的立法目的乃在于强制当事人到庭,以有助于法官查明案情,推动诉讼顺利进行。由于拘传制度具有人身强制性,其制度设计应符合比例原则和法律保留原则的内在要求,然而从诉讼法理和司法实践来看,拘传制度不仅无益于实现其立法目的,还有违比例原则。2015年《民诉法解释》*即指2015年1月30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简称《民诉法解释》。突破现有民事诉讼法,将拘传对象扩大至原告,更是背离了法律保留原则,属于错误的规定。
民事诉讼 拘传 比例原则 法律保留原则 必须到庭的当事人
引言
民事诉讼中的拘传是指人民法院派出司法警察依法强制有关人员到庭诉讼、到场接受询问的措施,其适用效能在于清除诉讼过程中的障碍。*赵钢、占善刚、刘学在主编:《民事诉讼法》,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 220页。在我国民事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的现象时常有之。为了能够推动诉讼顺利进行,我国民事诉讼立法规定对必须到庭且经过两次传票传唤仍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被告可适用拘传强制其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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