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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遂危险的判断

2016-08-22李瑞杰

中山大学法律评论 2016年3期

李瑞杰

主题研讨Symposium利益、风险与诉讼救济

Interest,RiskandRemedyofLitigation

未遂危险的判断

李瑞杰*

犯罪未遂作为直接故意犯罪过程中的一个阶段,其表现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这一现象。结合我国刑法关于故意犯罪与犯罪未遂的规定,不难发现,成立未遂犯,判断对象是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判断标准是行为时的科学的判断。从形式上看,犯罪未遂是行为符合犯罪构成,但又不充足犯罪构成的形态;从实质上看,犯罪未遂是行为人在直接追求犯罪结果中,主观罪过未能充分展开的状态。

着手 罪过 未遂 危险 判断对象 判断标准

从前的一切唯物主义(包括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的主要缺点是:对对象、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是把它们当作感性的人的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不是从主体方面去理解。因此,和唯物主义相反,能动的方面却被唯心主义抽象地发展了,当然,唯心主义是不知道现实的、感性的活动本身的。

——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二版),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54页。

犯罪未遂的概念,一方面,是透过有无出现实害的结果与既遂犯罪进行基本之区别;另一方面,未遂犯与不能犯*在本文的语境中,不能犯即是不构成犯罪未遂(可能成立预备犯或其他犯罪),而不是不能未遂。在判断不能犯与未遂犯的问题上,多数学者将其置于犯罪形态之中讨论,也有一部分学者将其置于着手的认定之中分析,由于本质上并无二致,为了行文上的便利,本文遵从通说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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