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外个人信息保护立法进路分析
2016-08-04高志明燕山大学法学系河北秦皇岛066004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2期
高志明(燕山大学法学系,河北 秦皇岛,066004)
域外个人信息保护立法进路分析
高志明
(燕山大学法学系,河北 秦皇岛,066004)
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范,肇始于少数关系个人信息秘密的行业伦理规范,总体上经历了从特殊行业伦理规范到一般人格权规范,再到晚近出现的具体人格权益如隐私权规范,进而向新型具体人格权之个人信息权规范的发展进路。美欧关于个人信息利益规范进路的区别体现为:立法理论根基、法律传统不同,是否以正面立法规制为主导不同,是否集中、统一立法不同,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不同等。
个人信息;保护;立法进路
一、域外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历史与逻辑
对个人信息利益的规范,肇始于少数关涉个人信息秘密的行业伦理规范,尔后分为行业自律与法律规制两条线索:一条线索是在少数特殊行业伦理规范的基础上扩展为更多的行业自律规范;而另一条线索则是以法律制度规范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为主导,总体上经历了从特殊行业伦理规范到一般人格权规范,再到晚近出现的具体人格权如隐私权规范,进而向新型具体人格权之个人信息权规范发展的历史与逻辑。不同国家或地区对个人信息相关问题的立法规制可能处在不同的阶段,如欧盟《个人数据保护与流通指令》将个人信息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作为一般人格权来规制;美国则一直强调行业自律的主导地位,同时以隐私权立法对个人信息流转加以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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