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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权的私法属性

2016-08-03张里安韩旭至

法学论坛 2016年3期
关键词:大数据

张里安 韩旭至

(武汉大学 法学院,湖北武汉 430072)



【百家争鸣】

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权的私法属性

张里安韩旭至

(武汉大学 法学院,湖北武汉 430072)

摘要:个人信息权的法律属性是个人信息保护亟需回答的首要问题。当前我国不乏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规范,但仍缺少对个人信息权的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上,亦对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认识不一。纵观世界各国,有以欧陆“逐步发展个人信息权”与美国“隐私权保护”为代表的两种模式。在法理学说上,个人信息权主要有六大学说:宪法人权说、一般人格权说、隐私权说、财产权说、新型权利说、独立人格权说。其中,唯有独立人格权说恰当阐释了个人信息权的私法属性。个人信息权具有与大数据时代特征相适应的独特内涵,其范围、内容均无法为其他权利所替代,社会情况的深刻变化呼唤个人信息权的诞生。在法律属性上个人信息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

关键词:个人信息权;隐私权;人格权;大数据

一、大数据与个人信息权益保护

在计算机互联网技术普及的短短20余年时间里,信息处理技术得到迅猛的发展。近年来,从web2.0到新媒体再到大数据,对信息收集、储存、处理、传播的越来越便捷、高效、迅速。当前,大数据已经从一种数据处理模式变成了当下具有时代特征的代名词。

(一)大数据下的数字人格

所谓大数据是指伴随着可作为处理对象的数据外延不断扩大,依靠物联网、云计算等新的数据收集、传输和处理模式的一种新型数据挖掘和应用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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