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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财产公示行为的行政诉讼法规制

2016-12-16高轩

法学论坛 2016年3期

高 轩

(暨南大学 法学院,广东广州 510630)



论财产公示行为的行政诉讼法规制

高轩

(暨南大学 法学院,广东广州 510630)

摘要:财产公示以财产申报为前提。财产公示制度的意义在于方便公众监督和克服单纯的行政内部监督的弊端,能有效地预防腐败。财产公示监督作用的正常发挥,需要现实的、可操作的司法规制途径。财产公示行为是行政行为,对财产公示行为进行行政诉讼法规制是行政法治原则的要求,更是有效发挥司法监督作用,弥补行政内部监督不足的重要保障。构建行政机关财产公示行为的行政诉讼法规制体系,是保障财产公示制度持久有效运行的重要途径。

关键词:财产公示;法律属性;行政诉讼法;规制

引言

财产申报和财产公示是官员的一项容忍义务,“容忍义务既是社会得以形成的基本前提,也是社会得以延续的必要保证。官员的容忍义务主要表现为接受社会监督和关注、财产公示和申报、言论自由的限制。”*胡杰:《论官员的容忍义务》,载《法学》2015年第8期。财产公示就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职人员对自己所有的动产和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申报,经过审核并以一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一种行为。财产公示与财产申报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和制度。“完善的国家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有利于预防腐败,督促公职人员廉洁从政。”*梁微:《两岸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比较研究——以申报主体及申报财产为视角》,载《行政与法》2015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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