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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未明确事故责任,劳动行政部门也有认定工伤与否的义务

2016-08-01

新农村(浙江) 2016年6期
关键词:认定书调查核实交警部门



交警未明确事故责任,劳动行政部门也有认定工伤与否的义务

三个月前,我丈夫在夜班回家途中,不慎被刘某堆放在路边货物绊倒受伤,且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交警部门虽证明了上述事实,但没有认定事故责任。当我要求劳动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时,却遭到拒绝。理由是上下班途中工伤事故的认定应当以“非本人主要责任”为前提,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处理意见的函》中指出:“‘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认定应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或司法机关,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组织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为依据。”即没有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其自然无法作出工伤认定。请问:劳动行政部门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张艳兰

张艳兰读者:

劳动行政部门的理由不能成立,即其仍需作出工伤与否的认定。

一方面,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只是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工伤的证据之一。因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全国人大法工委在《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中指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正由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性质只属于证据,决定了劳动行政部门有权分析、判断其所认定事实的真伪,也不能成为劳动行政部门认定“非本人主要责任”与否的唯一依据。

另一方面,劳动行政部门具有认定“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职责。《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即本案交警部门的做法并无不当,但这并不等于劳动行政部门便可以推卸责任。因为《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伤认定中,可以进行以下调查核实工作:(一)根据工作需要,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二)依法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并作出调查笔录;(三)记录、录音、录像和复制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调查核实工作的证据收集参照行政诉讼证据收集的有关规定执行。”也就是说,即使交警部门没有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劳动行政部门照样应当通过自身的调查核实来履行职责。

颜梅生

(本栏编辑:陈妙贞)

编辑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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