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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实务中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定位

2018-01-22尉一明

法制博览 2018年34期
关键词:认定书人民法院交通事故

尉一明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 贵阳 550081

近年来,道路交通事故类的案件数量不断增多,而在此类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固化的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查明事实,合理划分责任最直接有效的证据,导致每案必将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关键证据使用,更有甚者,在判决书中本院认为部分根本不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确认便加以使用。不可否认,大多数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认定的事实及责任的划分符合案件实际,但有些并不合理。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属性及内容分类认定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通过现场勘验、技术分析、鉴定等过程进而描述事故原因、事故责任及事故责任划分等的法律文书。应当注意到,与之前相比,《道路交通安全法》将原来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的“责任”二字去掉,并取消了可以提请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重新认定的救济途径;同时在五十一条中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不可诉性明确;以上体现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淡化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行政行为色彩,突出其证据属性,减少当事人诉累的理念。

一份完整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会记载事故双方当事人信息、车辆信息及车辆投保情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事故发生时的天气条件等基础信息类内容,在审判实务中当事人的争议不大。而异议较大的焦点在于事故的起因、责任承担部分,该部分是由处警人员根据现场勘验、技术分析结合自身经验得出相关结论,由于该处存在一个关键性争议,即违法性是否为责任认定及划分的独立要件,抑或为过错要件所吸收,法院现有的裁判思维为回避该问题,则忽略具体情况下各方应当具有的注意义务,故对该部分的认定应视情况而定。

二、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说明了交通事故认定书在人民法院确认的情况下具有证明力。

在审判实践中部分裁判将交通事故认定书归为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间接将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力扩大。这将导致交通事故认定书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的作用远远超出其作为证据本身的作用,或者说减弱对其他证明事实、划分责任的证据的证明力,加大了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利一方的举证责任。这也导致了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加审查,直接适用的固化思维形成,继而对引发事故的原因、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也不加审查的现象出现,使当事人的抗辩虚化,造成极其消极的负面影响。

三、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合理使用

对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且经人民法院依法审查确认无误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予以确认,作为判案依据。对于当事人有异议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实质审查(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其内容做必要说明),并结合其他证据对事实进行审查。

首先,不可否认,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事故现场的基础事实情况能作出一个客观真实的反映,但应根除交通事故认定书是认定事实、划分责任的唯一依据的思想。应给予其他证据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对抗性,在举证质证环节中相互印证,充分发挥举证质证环节的作用,去伪存真。

其次,对争议较大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应从制作程序上、引发事故的原因上进行审查。交通事故认定书应由专门人员制作,而现实生活中,不具有执法权的辅警接处警,正式干警只负责签字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也真实存在,而不为专门人员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记载的内容不能真实反映案件事实;同时,对未提出复议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应认为是当事人的默认,司法实践中,因对法律程序不明的当事人错过了提出复核申请的期间,未能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提出复核,不应当然认为当事人已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三性认可;针对上述情况,主审法官应在庭审中运用释明等方式,明确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三性的态度,判断是否应将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判案依据。民事审判活动中,对引发事故的原因应根据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如现场照片、车载记录仪、车辆年审记录等证据以及现场勘验笔录等结合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判断。

最后,事故责任划分影响赔偿责任的大小,司法实践中也是当事人最为关心,同时也是最能彰显法律公平、公正的地方。交通事故认定中对责任的划分一般用负全责、负主要责任、负次要责任、负同等责任来表述。人民法院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结合案情实际即引发事故的原因力大小等因素,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负全责、负主要责任、负次要责任、负同等责任”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进行判断,同时结合案情对社会示范效应进行价值判断,得出公平、公正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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