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拒开离职证明,应赔偿员工失去工作机会的损失
2016-08-01
新农村(浙江) 2016年6期
关键词:旅行社
单位拒开离职证明,应赔偿员工失去工作机会的损失
编辑同志:
两个月前,因我一再拒绝公司变动我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导致双方关系非常紧张,最终双方达成了解除尚有两年到期的劳动合同,由公司给我一定补偿的协议。事后,我通过笔试、面试,被一家旅行社高薪录用,其录用通知书中明确要求我务必于一周内携带学位证、简历、离职证明等办理入职手续。由于公司一直没有给我开具过离职证明,我曾火速前往说明情况、要求办理。而相关人员却相互推诿和拖延,对我加以报复。鉴于我未能拿到离职证明,旅行社最后录用了一名后备应聘人员。请问:我能否要求公司赔偿失去工作机会的损失?
读者江筱菲
江筱菲读者:
公司必须向你承担赔偿责任。

一方面,公司违反了自身的法定义务。鉴于《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许多用人单位在招聘时,为避免因所聘用的员工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而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和赔偿责任,往往会要求应聘者提供离职证明,对没有离职证明者的录用十分慎重。本案中,旅行社要求你提交离职证明,并因为你未能提交而拒绝录用,便是其中之一。因为离职证明作为职工已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包含了离职员工与原单位的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等内容,至少可以反映四层意思: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已经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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