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秦朝,见义勇为不是美德
2016-08-01张不叄
同舟共进 2016年8期
关键词:法律
张不叄
在当今社会,“见义勇为”是一种越发稀缺的美德,但在距今两千年前的秦朝,却是“黔首”(秦朝时期官方对百姓的称谓)们应尽的义务。
【“一人有罪,全体连坐”?】
1975年,湖北云梦县出土了一批记载秦朝法律的简牍,其中一批名为《法律答问》的秦简中就有一条规定:“有贼杀伤人冲术,偕旁人不援,百步中比野,当赀二甲。”(有人在大道上杀伤人,距离百步以内的路人不加以救援,应罚两套铠甲。)
或许对现代人来说,这样的规定要求太高了,毕竟面对那鲜血淋漓的场面,不是所有人都有勇气与歹徒斗争的。但这项规定在当时却有着合理性:那时并没有发达的通讯条件,有罪案发生也无法立刻拨打110,负责治安工作的“求盗”往往难以及时赶到犯罪现场。因此,由在场民众分担救助责任,有助于社会安定;再者,当时秦朝全民皆兵,每一个肢体健全的成年男人几乎都受过军事训练,也普遍有能力制止犯罪。
这条规定,其实还与连坐制相关。如今提起这项名闻遐迩的制度,人们大多会觉得残酷:五家为一伍,十伍为一什,邻居们彼此之间都要互相监视,假如“什伍”中任何一人犯罪或者受到侵害,却没人去举报,所有邻居就都“与盗同法”“与同罪”;遇上可疑人物等更要赶快“报警”,绝不能视而不见甚至窝藏他们,否则“不告奸者腰斩……匿奸者与降敌同罚”。严酷的规定让人望而生畏,这也成了秦政“反人性”的一项重要证据。
只不过,秦政的批评者很少会注意到,连坐制迫使黔首们告发的都是真实的违法犯罪行为,并不涉及百姓的日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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