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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基层民主法律保障机制构建讨论

2016-08-01路遥

人间 2016年21期
关键词:组织法农村基层救济

路遥

(1.中共河北省委党校,河北 石家庄 050000;2.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山口镇人民政府, 河北 邢台 055350)

关于农村基层民主法律保障机制构建讨论

路遥1,2

(1.中共河北省委党校,河北 石家庄 050000;2.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山口镇人民政府, 河北 邢台 055350)

本文通过对农村基层民主建设法制保障内涵及其意义的理解,研究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法制保障存在的问题并分析出原因,针对这些问题探求解决的途径。

基层民主;法制保障;措施

一、农村基层民主建设法制保障现状

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法制保障随着国家的发展进步,取得了巨大的突破。一方面国家先后修改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选举法》等基础性法律制度,全国各省市地区也依据国家法律授权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关法规来辅助这两部法律的贯彻执行,尤其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贯彻。另一方面就是农村居民本身的法律意识越来越高,维权意识也不断的提高,政治参与程度逐渐加强,为了基层民主建设的顺利完成提供了重要保障。

二、现行法律保障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从发轫到现在已经历时多年,确切的说只有一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专门针对农村基层民主建设设立的,其他配套法律一直没有出台。农村基层民主建设没有多部具体的法律法规作为保障,恐怕难以走远。另外即使是已经设立的法律法规也是规定不具体甚至有的个别条款还很模糊,例如《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接受村民的监督,但是如何监督,有了问题怎么解决就没有具体操作性规定了。最后就是我国颁布实施的其他法律法规仍不能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形成统一,使《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的一些条款与其他法律只能选择实施。如我国刑法一直没有把村民自治权利纳入保护范围,造成对村委会选举中的违法行为难以做到违法必究。

(一)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关于民主权利的具体性规定模糊。

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条款只规定了村民具有参与管理权、选举权、监督权等抽象性民主自治权利。在实践中,这些权利由于没有具体条款的规定作为依据经常会受到侵犯,而且有些法律用语是弹性很大的词汇,意思难以准确的界定,不易把握和操作,以至于基层行政权干预农村自治事务的纠纷时时发生。比如:县级政府部门凭借上级地位任意干预村民进行村民自治管理,由于没有具体法律进行规范,上级政府不会受到法律惩罚。村民自治权利受到侵犯后往往得不到及时救济,严重影响村民自治和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进程。

(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惩戒性条款缺失。

当前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日渐完善的情况下为何还会有各种违法选举事件发生?为何贿选、暴力干涉选举、侵犯集体利益、侵犯村民民主权利屡禁不止?原因就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缺少惩罚性条款。对于违法行为如果没有严厉的惩罚措施,必然使人们在巨大利益面前选择涉险。

(三)村民自治的司法救济措施缺乏。

有权利必有救济,有损害必有赔偿。这是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国家制定出了完善的法律制度,接下来就是要对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我国主要是司法机关行使救济职能。如果群众的权利受到侵害,人们首先想到的是向法院请求救济,那么司法机关就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而由于我国的法院系统只行使审判权力,必须公平公正的对待双方当事人,不能主动司法。所以人们出现了问题只能依照法律法规的程序等待着法院的判决。但是这种情况也是有前提的,那就是法院必须有法律的授权,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法院才可以行使审判权力。因此如果国家的法律规定中没有相关的规定那么法院就不会受理。

三、完善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法制保障的对策研究

(一)加快农村基层民主建设法律保障的立法进程。

从国家层面的立法来说,修订现行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把一些新的政策、好的做法和成熟的经验吸纳法律中来,以适应村民自治实践的需要。从省级层面来说,重点是结合本地区实际,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村民自治的相关法律条文具体化,在不违背上位法的前提下,创新制度,更新内容,针对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实践中出现的问题,研究出台相应的解决办法,做出程序性、操作性的规定,逐步建立健全与之相应的配套法规。在省级以下层面,地方人大机关、人民政府及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精神,制定完善的意见、规定,指导农村基层民主建设沿着法制的、健康的轨道前进。

(二)加大农村基层民主建设法律保障的执行力度。

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法律保障的执行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再好再完善的法律制度如果不能落实也没有作用,所以农村基层民主的法律保障的执行十分重要,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当务之急就是贯彻落实这些法律。另外因为受农村的经济文化的制约,农民的法律意识不高,维权意识也不高,所以对于法律赋予的民主权利并不能很好的使用。这就使得法律执行变得异常重要。

(三)完善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司法保障机制。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法律制度的状况对于司法实践的影响十分巨大,立法的缺失是我国村民自治司法救济制度在实践中无法展开的最主要的原因,也是一些违法性问题无法根除的原因之一。因此,要建立和完善村民自治的司法救济制度就必须首先从法律制度的层面来解决问题,使得农民在村民自治过程中一旦有权利受到损害就有相关部门能够进行救济,保障村民有地方去反映情况,有机关可以诉讼,那么最终必然会顺利实现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任务。

四、总结

加强农村民主建设的法制保障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保障农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基本条件。加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法制保障,归根到底就是为了促进农村基层依法治理工作,实现依法管理农村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依法协调处理各方面的利益关系,依法保障广大农民群众参与管理村级公共事务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挥法治在维护和保障农民群众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1]宋艳.《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改之探讨[J].南方论刊,2012(4)

[2]石宏伟.我国农村法制建设的现状与对策[J].安徽农业科学,2015(3)

D26

A

1671-864X(2016)07-0079-01

路遥,就读院校,中共河北省委党校,在职单位: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山口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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