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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吸毒人员利用轻刑规避强制戒毒问题
——以Z市D区为例

2016-08-01段玲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000

人间 2016年21期

段玲(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0000)

浅析吸毒人员利用轻刑规避强制戒毒问题
——以Z市D区为例

段玲
(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0000)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主动供述未被掌握的罪行,被判处轻刑后不再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现象,在司法实践中已经不可忽略。实践中由于司法行政衔接不畅等原因,直接导致吸毒人员以自首轻罪的方式规避强制戒毒。文章从具体案例入手,以建立严格有效的链接程序,灵活的隔离期限,实施多元化戒毒方式为方向,做到罚当其罪科学戒毒。

强制隔离戒毒;执行链接;轻刑

长期以来,剥夺吸毒成瘾者人身自由的戒毒措施一直是我国强制戒毒的主要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以下简称《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做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被决定予以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由做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第四十七条规定,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经诊断评估,对于戒毒情况良好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前,经诊断评估,对于需要延长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员,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提出延长戒毒期限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最长可以延长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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