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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金融下P2P网络借贷风险和发展机遇

2016-07-30北京交通大学杨亚伟

中国商论 2016年17期
关键词:P2P网络借贷互联网金融

北京交通大学 杨亚伟

共享金融下P2P网络借贷风险和发展机遇

北京交通大学 杨亚伟

摘 要:共享金融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业态和一个金融资源供求双方的直接交易系统,在推动共享经济发展以及实现“普惠金融”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P2P网络借贷作为互联网金融的经典形式,加速了从传统金融到共享金融的演变进程,但同时也伴随着风险。本文站在出借人角度,将P2P网络借贷风险分为平台自身问题风险和借款人违约风险,选取2015年3月到2016年2月的数据样本和案例,深入分析问题平台的风险因素,找出共享金融背景下P2P网络借贷平台未来的发展机遇,为P2P网贷行业的发展提供理论基础。

关键词:共享金融 P2P网络借贷 互联网金融

金融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支持经济的发展,共享经济的发展必然离不开共享金融的发展。当前经济明显存在资金错配,要从根本上解决这种现状,就需要将资源进行整合加以共享,就此意义来讲共享金融的探索也必然应运而生。在我国金融资源面临严重结构性失衡问题的时候,P2P网络借贷行业乘着互联网技术、大数据技术的大船开始扬帆起航。P2P网络借贷行业的兴起,在满足小微企业以及收入处于较低阶层的资金需求、提升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引导民间借贷走向规范化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对实现金融资源共享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  P2 P问题平台风险分析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资金供求的错配与不平衡为P2P网络借贷的兴起提供了客观条件和现实需求,成为当下共享金融的经典模式,并服务于共享经济模式壮大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然而近年来,随着平台数量爆发式的增长,平台跑路、倒闭、欺诈等现象层出不穷,给出借人的资金安全问题带来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截至2016年2月,问题平台的发生率在近一年呈平稳增长态势,P2P新增平台达1804家,出现跑路、提现困难、停业等问题的平台数量达931家,问题平台的增量超过新增平台的50%。近几个月,问题平台的类型增加一个经侦介入类型,这说明对P2P借贷平台的监管更为严格,从之前的事后监管延伸到事前,最大限度地降低了风险。但是,从近一年的统计数据来看,经侦介入的问题平台不到20家,这也说明了事前监管的效果并不显著。

通过对近一年发生的平台跑路或倒闭的案例中可以总结出,P2P跑路或者倒闭平台的特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纯诈骗平台。所谓纯诈骗P2P平台即纯粹以诈骗为目的而开设的平台,此类平台开设虚假网站骗取投资人的资金,没有真实的接单业务,甚至没有实际的固定营业场所,存续的时间也非常短。以万钧财富为例,2015年5月上线,所推出产品的年化收益率均高达20%以上,很多投资者都被极高的收益率所吸引。然而,在企业信息系统中查询该企业的信息时,发现系统中就没有该企业的注册信息,该平台当月即跑路。因此,可以看出这类纯诈骗平台主要有信息造假、上线时间短、承诺极高收益率等特征。

二是建立资金池的平台。大部分的跑路平台就是做了资金池,以通融易贷为例,为了激励投资者线下充值,承诺一定的奖励,风险意识薄弱的投资者往往禁不住诱惑,直接将资金打入平台指定的账户,也为平台节省了一笔向第三方资金存管支付的手续费。资金打入他们的私人账户以后形成资金池,再通过线上将资金出借,资金池还有剩余资金的时候,他们会将剩下的资金投资高风险产品,甚至挪用。2015年9月通融易贷因现金流困难,提现限制,最后难以维持经营,平台跑路。

虽然现在越来越多的平台建立了第三方资金存管机制,但是,问题平台的数量还是在不断增加,主要是因为网络支付作为第三方资金托管存在很大的缺陷,主要表现是第三方网络支付并不会对平台的标的进行追踪审查,因此平台就有可能会通过发布虚假借款信息,为自己进行融资,资金都进入了平台建立的资金池。

三是庞氏骗局平台。有些P2P平台利用期限错配资金来实现建立资金池的目的行为即为庞氏骗局。随着骗局越来越大,涉及投资者越来越多,总会有投资者拿不到本息,当资金链断裂,骗局破灭,最后期的投资者成为最大的受害者,本金受损甚至血本无归。以2015年底发生的“e租宝”非法集资案为例,通过发布虚假的融资租赁项目,并利用极高收益率来吸引投资者,采用借旧还新的方式建立自己的资金池,非法吸收大量资金,据统计,实际吸收资金达500余亿元。这就是一起典型的打着互联网金融旗号的庞氏骗局。

2  借款人违约风险分析

2.1 信息完全下借款人违约风险分析

下面基于一定的假设前提,利用博弈论分析方法对P2P平台的借款人违约风险进行理论分析。

第一,本文仅考虑以拍拍贷为代表的无抵押无担保,完全充当中介平台的运行模式;第二,借款人和出借人属于理性人,即借款人在违约和不违约上选择收益最大化;第三,出借人收益包括借款利息;借款人的借款成本包括利息成本;第四,双方博弈是在拥有完全信息的条件下进行。

博弈分析过程如下。

模型建立:假设有一个正常经营的P2P平台,出借人正在考虑是否将一笔资金A投资于该平台,出借人出借一定时间的资金α所获利息为r,借款人获得该笔资金的收益是用该笔资金实现的价值V,成本是贷款利息r,借款人的违约损失为β。出借人有两种策略:投和不投;借款人在根据出借人的行动可以有两种策略:违约,即不按时还本付息;不违约,即按时还本付息。双方博弈过程可如表1所示。

表1 双方博弈

假设借款人违约概率为P,由以上博弈结果的支付矩阵可以看出:

出借人选择投资的期望收益:π1=P*(-α-r)+(1-P)*r,即-Pα-2rP+r

出借人选择不投资期望收益:π2=P*0-(1-P)*r,即rP-r

比较两者大小可以看出,当π1>π2时,即P<2r/(α+3r)时,出借人会选择将该笔资金投资于P2P平台;当π1<π2时,即P>2r/(α+3r)时,出借人不会将该笔资金投资于P2P平台,因此,出借人是否选择投资该笔资金与借款人做出违约行为的概率有关。

我们考虑更接近实际的情况,即出借人先做出决策,借款人根据出借人的选择而做出违约和不违约的策略。

根据上面的博弈双方的支付矩阵可以看出,在出借人选择投资于借贷平台的情况下,当v+α+r-β>v-r,即β<α+2r时,借款人会选择违约,因此此时的违约成本很小,借款人违约所获得的收益比不违约的收益要大;相反,如果违约成本足够大,使得借款人因违约所获得的收益远不及按时归还本息所获得的价值,那么借款人就会选择遵守约定,按时还款。在出借人选择不投资于该平台的情况下,借款人的收益都是0,因此借款人可以选择违约,也可以选择不违约。显然(0,0)和(0,-r)并不现实,一个P2P平台若没有出借人投入资金,而且借款人可以随机选择违约和守约,这样的平台并不能充当信息的中介去撮合借贷双方的交易,也就没有生存的意义了。综上所述,可以得出结论,为了平台能够健康发展下去,需要提高借款人的违约成本,这样才能达到帕累托最优,即出借人选择投资,借款人选择不违约。

2.2 信息不完全下借款人违约风险分析

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对投资者的资金安全造成威胁的主要风险来自借款人的道德风险。参与P2P借贷的双方签订借贷资金的契约之后形成委托代理的关系,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出借人监督借款人行为的成本太高,很难跟踪借款人所借款项的去向,一般也不参与借款人的日常经营活动,因此借款人为了获得更高的收益,有可能会将所借款项投资具有较高风险的项目,很可能造成逾期贷款和坏账,借款者的这种为了增大自身效用而做出不利于出借人的行为就是P2P网络借贷中借款人的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的产生一方面是因为信息的不对称给出借人做出自私行为提供了便利,另一方面因为借款人发生道德风险所付出的成本低。因此,防范P2P借贷行业的道德风险一方面可以通过监管部门做出相关规定,提高平台信息透明度,完善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另一方面,平台实行抵押贷款模式,增加借款人的违约成本,或者建立信用担保机制,对借款人的信用进行审查,筛选出道德水平比较高,信用良好的客户,降低发生道德风险的可能性。

3  共享金融下P2 P网络借贷平台发展机遇

随着互联网金融行业监管时代的到来,行业大洗牌不可避免。企业优胜劣汰,未来那些违背监管要求、经营不善、操作不规范的平台必然会被淘汰,整个行业即会呈现“良币驱逐劣币”的趋向。2015年12月宜人贷正式在纽交所挂牌上市,拍拍贷先后获得红杉资本、光速安振、君联资本的青睐,完成三轮融资。共享金融时代的到来,给那些经过监管筛选,发展优质并具备成长潜力的网贷公司会被越来越多的风险投资公司和私募基金注意,并与之合作,帮助发展前景乐观的P2P网贷公司成功上市,更大规模地服务于普惠金融。

2015年9月, “互金系统”正式上线,该系统有助于整合各个互联网金融平台分散的借款人信息数据,构建共享信息平台,加入互金系统的企业有权共享系统数据信息,对借款人的信用情况进行全面了解,有助于系统性地提升互金行业的整体风控能力。另外,P2P借贷平台的加入还丰富了“互金系统”共享数据的种类,扩大了共享数据的覆盖面。

参考文献

[1]涂静,童泽平.风险保障金、贷款逾期与P2P网贷平台挤兑[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6(02).

[2]梁晨曦.基于风险控制的小微企业互联网金融模式创新研究——以P2P网贷平台为例[J].经济师,2016(01).

[3]张日金.我国P2P网络借贷风险控制研究[D].浙江大学,2015.

[4]赵大伟.共享金融视角下的P2P网络借贷[J].南方金融,2015 (12).

[5]杨涛.新金融的崛起:从互联网金融到共享金融[J].当代金融家,2015(10).

中图分类号:F724.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16)06(b)-07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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