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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络借贷风险防范的监管制度重构

2016-12-01肖晨光

智富时代 2016年12期
关键词:监管制度P2P网络借贷风险防范

肖晨光

【摘 要】P2P网络借贷作为互联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正发挥着激发社会资金流动性,提高中小微企业融资效率,提升就业水平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由于其金融属性的存在,P2P网络借贷亦存在诸如逆向选择与洗钱风险、信用风险、道德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大量风险。因而从宏观与微观角度对风险防范的监管制度进行重构,便成为规避风险,促进P2P网络借贷健康有序发展的内在需求与必由之路。

【关键词】P2P网络借贷;风险防范;监管制度;重构

一、引言

随着互联网与金融的深度融合,金融产品、业务、组织和服务产生了一系列深刻的变革。互联网金融在发挥传统金融行业作用的同时,对推动社会闲散资金的充分流动,促进小微企业发展,扩大就业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因而,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尤其是对于近年来蓬勃发展,成为互联网金融主要代表之一的P2P网络借贷的监管,成为促进互联网金融进一步发展的内在要求与必由之路。

(一)P2P网络借贷的界定

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于2015年12月28日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其对于P2P网络借贷的相关界定如下:“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个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企业。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于2015年7月18日出台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将网络借贷界定为”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

根据上述规范性文件对于P2P网络借贷的界定,P2P网络借贷强调点到点,即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在内的个体到个体。其进一步的表现为直接融资,互联网平台仅作为信息中介方,而不作为资金归集方。

(二)P2P网络借贷的作用及我国发展现状

P2P网络借贷作为金融行业的新兴力量,发挥着传统金融业不可替代的作用。首先,其促进了社会闲散资金的流动。根据国家统计局2016年发布的统计数据,2015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1966元。在交易性需求与预防性需求之外,个人与家庭的投机性货币需求日益上升。然而我国传统金融业中,金融产品并不丰富,投资渠道闭塞,储蓄在高通胀率的情况下成为投资的无奈之选。P2P网络借贷的出现,一定程度上激活了资金的流动性,满足了居民投资的需求。

其次,我国传统金融业,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信贷主体,其贷款对象往往是评级较高、信用较好的项目或公司,而此类项目及公司往往具有国资背景。中小微企业一直处于资金匮乏而得不到金融体系支持的状态。在贷款无门的情况下,其转而投向民间高利借贷,却更进一步加快了资金链的断裂。从温州金融改革起,我国政府宏观调控的方向一直侧重于从金融信贷角度支持中小微企业的发展,P2P网络借贷作为合法民间借贷的一部分,其出现与发展正解决了中心微企业发展过程资金短缺的难题。

最后,对政府与社会来说,P2P网络借贷作为新兴行业,其提供了大量的就业机会,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就业问题,完善了产业结构。

P2P网络借贷具有众多积极的作用,但其在我国仅处于发展初期。面临着P2P网络借贷风险未经规制,信用风险严重,“跑路”状况频发,追索无门;法规出台滞后、缺位,相关法规未形成体系;主管机关与部门监管缺位,社会中介组织监督缺位;相关配套制度不健全等问题。

二、P2P网络借贷业务的风险分析

(一)逆向选择与洗钱风险

中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经营模式与发展方向严重同质,导致各平台之间出现恶性竞争。各平台的经营重点在于营销推广,且营销的执行与维护花费巨大,而对于平台的风险防范,准备金计提,系统维护却投入甚少。同时,为了抢占市场份额,各平台以高额年化收益作诱饵,有P2P平台给出20%,甚至30%的年化收益率,实际借款投资项目的经营收益率根本无法到达此种水平。由于营销推广与高额收益率的吸引,出借人往往会将资金投向此类平台。然而,此类平台往往是众多平台中经营较差,面临着资金链断裂等众多风险的平台。经营规范的平台缺乏资金投入,经营较差、敢冒风险的平台却成为众多出借人追捧的对象,从而在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竞争中引发逆向选择,对整个行业的发展产生极其不利的影响。

(二)信用风险

由于我国资金面收窄,贷款路径不通畅,民间借贷尤其是P2P网络借贷,成为中小微企业及部分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的重要资金来源。为了获得更多的可贷资金,其往往会在网络借贷平台以不同的借款人信息申请多个账号,进行贷款。同时,部分借款人申请贷款并非用于风险相对较小的实体产业投资,而是用于高风险投资或者在地下钱庄发放高利贷以获取高额利益。以上借款人往往最终借款不能及时偿还,或者借新还旧,最终资金链断裂,从而引发信用风险。

(三)道德风险

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三条的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按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务,维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合法权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其中,对于设立资金池与非法集资做了禁止性的规定。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从贷款人到借款人的资金转移通常运用两种途径:使用支付宝或使用平台经营者开立的第三方账户。平台经营者的第三方账户在进行资金移转时,往往有时间差,这便成为一种变相的资金沉淀。平台经营者可能会使用不受监管的第三方账户进行其它经营行为或高风险的投机行为,引发道德风险。同时,部分经营亏损的平台,由于坏账或资金链断裂等原因最终不能还款,其经营者携款潜逃等,则在道德风险下,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等刑事犯罪。

另外,部分借贷平台为了提高对贷款人的吸引力,平台经营者又设立担保公司为其自身平台做担保;或者虚构不存在的项目,以债权转卖等方式吸收公众存款。此两种行为已超出《办法》对于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界定,更违反了其禁止性规定,是道德风险下更为恶劣的行为。

(四)流动性风险

由于网贷平台对于借款人的审核出现漏洞,或在撮合交易时,对于贷款人与借款人的匹配出现问题,导致平台的资金周转出现困难,从而引发流动性风险。除此之外,流动性风险往往伴随着以上三个风险发生。如流动性风险的发生,可能导致平台经营者非法占有公众存款而出逃,引发道德风险。

三、监管制度的重构

目前我国P2P网络借贷问题严重,风险频发。对监管制度进行重构,将网络借贷重新纳入到宏观调控与市场规制的范围之内,促进其健康而有序地发展成为重中之重。

(一)宏观角度

1.法规制度的协调统一

国务院各部门及地方有立法权的行政机关,从2014年起开始大量出台有关对P2P网络借贷进行规制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各法规之间应注意上下统一,协调一致,同时应考量与现行法律的衔接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均对P2P网络借贷相关犯罪行为有所规制。各法规应当对相关问题界定明确,将民事行为、民事责任与犯罪行为、刑事责任做明显界分。以提高各法规的体系性、协调性及可操作性。

2.监管法规的立法

尽管规制P2P网络借贷的法规陆续出台,但依然存在着立法与监管缺位的问题。如前述银监会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仅为征求意见稿,距离其讨论完毕并付诸实施,仍有一段距离。现行有效的法规,又存在层级较低,可操作性不高,监管与规制力度不够,从而出现违法成本较小,导致P2P网络借贷风险频发的问题。因此,应进一步推进监管法规的立法,加快出台《放贷人条例》等法规,从而有法可依,尽早实现对于网络借贷合理合法的规制。

(二)微观角度

1.约束资金来源与流向

严格审核贷款人的资质,明确其资金来源,并将每个贷款人的资质信息单独备案,并保存固定时间备查,以此防范贷款人通过P2P网络借贷平台进行洗钱活动,从而对资金来源进行约束。

明确借款人资信审核要素与方法,确保只有适格的借款人才可获得借款。同时,对于资金的流向进行审查与监管,确保借款以出借时达成合意的用途加以使用,防止以借出借,防止借款用于高风险投资及经营等可能危及社会稳定的情况。对于资金流向的约束,是防范网络借贷风险的重点,格外强调事前的审核与事中的监督。

2.平台经营者行为的管制与监督

由于逆向选择、道德风险与流动性风险的存在,在强调对贷款人及借款人审核监督的同时,对平台经营者行为的管制与监督也是网络借贷风险防范的重要一环。针对网络借贷平台之间的恶性竞争,现只有中国小额信贷联盟作为行业协会发挥着有限的作用。因而应参考《反不正当竞争法》出台相关法规,明确相应监管机构,禁止过度宣传或承诺难以实现的年化收益。禁止资金池的存在,对于沉淀资金建议银行配合银监会设立“监管专项账户”,从而使沉淀资金流入与流出实现透明化。明确平台责任与平台经营者责任,对于平台自身直接或变相作为项目借款人,发布虚假投资项目“秒标”,实施庞氏骗局,网贷平台的关联公司对其做担保等行为依照法律法规进行严格处罚,对违反《刑法》的行为,依法对平台或其经营者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因撮合交易失误等操作风险引发的流动性问题,建立行之有效的赔偿机制与平台的市场退出机制。同时,平台应按季度对其经营状况、坏账情况等进行真实、有效的信息披露,市场中介组织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应进驻平台,出具报告书,发挥其监督作用,相应的主管机关对信息披露情况及报告书进行监督审核。

3.配套制度的建立

在建立P2P网络借贷风险防范的监督管理制度的同时,应同步加快相关配套制度的建设。如在央行及银监会辅导下的网贷平台准备金制度的建立,个人信用体系建设,《互联网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起草、推进与出台,反洗钱系统的建立等。相关配套制度的同步建设,将对P2P网络借贷的健康有序发展起到重要的辅助作用。

四、结语

P2P网络借贷作为互联网金融的组成部分,具有其独有的特点。对网络借贷风险防范的监管制度进行重构,正确规制、引导和推动P2P网络借贷的发展,将进一步激发资金的流动性,提高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效率,提升就业水平,从而真正发挥P2P网络借贷与传统金融业相比不可替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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