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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发生制下政府或有负债问题思考

2016-07-21郑晓云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6年4期
关键词:会计问题

郑晓云

权责发生制下政府或有负债问题思考

郑晓云

摘要:多年来,我国政府会计一贯实行的是以收付实现制为核算基础的预算会计体系,导致我国政府或有债务一直处于政府会计核算范围之外。而2015年10月出台的《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明确表明政府财务会计实行权责发生制,意味着政府或有负债可纳入会计核算,这对防范政府财政风险和加强政府债务管理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关键词:权责发生制;政府或有负债;会计问题

一、权责发生制是政府加强债务风险管理的必然选择

收付实现制下的会计核算程序虽相较权责发生制更为简单,更利于政府预算支出和预算拨款进度的安排,但其在确定支出责任等方面存在着很多的问题。

(1)收付实现制的财政预算时间跨度太短,使得政府无法考虑到由于政策性补贴、对金融机构的救助等引发的财政风险。(2)其预算编制方法只是记录现金流量,而或有负债的累积以及由于过去承诺带来的财政成本并不会考虑在内,这使得政府可能为保证自己任期内预算的平衡,而将政府承诺担保的隐性的或有的负债转移至下一任政府,这无疑会导致政府或有负债规模的扩大。(3)收付实现制可能会低估当期的财政支出,虚增政府资源,一方面不能真实地反映政府的家底,不利于政府加强对资产负债的管理;另一方面也不能客观反映政府运行成本,不利于科学评价政府绩效。

权责发生制原则,表明只要符合负债的定义和确认标准,即可在财务报表中得到一定披露,从而满足决策者和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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