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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自学考试主考权问题探究

2016-07-21谢清理

成人教育 2016年7期
关键词:内涵问题改革

谢清理

【摘要】高校主考权是自学考试制度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具有明确的法理依据和教育理论依据。高校的主考权具有理论层面的丰富内涵,但存在着“名不副实”的现实窘迫,权力偏小,运行不畅。下放和扩大高校的主考权是自学考试制度创新中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高校也要顺应学习型社会建设的需求,主动发挥创造性,运用好主考权力。

【关键词】自学考试制度;主考权;内涵;问题;改革

【中图分类号】G7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8794(2016)07-0064-05

高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主考权制度是自学考试质量保障的关键环节。然而,现实中一些高校自考办学的积极性有所下降,缺乏工作动力。剖析高校主考权的内涵与现实困惑,提出改善主考权行使的新举措,对改革自学考试制度具有重要的价值。

一、高校自学考试主考权的内涵

作为国家权威的考试制度和教育制度,自学考试有相对独立的、完善的组织管理机构。垂直纵向层面有全国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省级自考委员会、地市级自考工作委员会,这些委员会有相应的办事机构:全国高教自考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省级自考办事机构、地市级自考办事机构、县级自考办事机构。各级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同时既接受上级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的领导,又接受国务院、教育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等上一级部门的领导。在自考制度中,主考学校是特殊的一个环节,它主要接受省自考委的领导和业务指导。省考委对主考学校在自考业务上具有领导和指导的权利和义务。

高校自学考试主考权制度具有重要的法理支撑。1988年3月3日国务院发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里“第十条”规定:主考学校由省考委遴选专业师资力量较强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担任。主考学校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上接受省考委的领导,参与命题和评卷,负责有关实践性学习环节的考核,在毕业证书上副署校名,办理省考委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主考学校应设立自学考试办事机构,根据任务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所需编制列入学校总编制内。[1]2003年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强调:各主考学校要切实加强学校自学考试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保证有必要的办事机构、人员编制和经费,按照有关规定对自学考试毕业生的学位授予和毕业证书发放进行审核管理,并组织相关人员参与自学考试专业建设、考试命题、评阅试卷、助学活动、实践环节等工作。[2]《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反映的是国家的法律意志,高校参与自考工作是高校法律上的一种义务,是一种法律责任,义不容辞、责无旁贷。

高校自学考试主考权制度,具有基本的教育理论支撑。自考作为一种新兴的教育形式和考试制度,从它诞生的时刻起,就紧密依托普通高等教育,为未能上大学的青年提供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性质上属于普通高等教育的补偿教育。因此,自考必然以普通高校的课程与水平为模本。[3]并且,自考的专科、本科等学历层次的要求,应与普通高校的学历层次水平的要求相一致。自考的每一个专业都是严格参照普通高校相同专业、相同层次、相同规格、相同标准而制定的。每开考一个专业,都要由省考委遴选专业师资力量较强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做为主考院校,承担该专业的主考任务。

具体来说,在省自考委的指导下,主考学校的权力,即学校的主考权具体应该有以下权力构成:

(1)参与制定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考试大纲。自考中每一专业只能对应唯一一个主考学校。高校根据社会需要和人才需求及开考条件,提出设置考试专业申请报告。然后,由省考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科学论证。自考的专科、本科等学历层次,应与普通高校的学历层次水平的要求相一致。一般来说,开考承认学历的新专业应在普通高校已有专业目录中遴选。

(2)参与命题和评卷。命制试题和评阅试卷是主考学校的主考权的标志性体现。命题是确保自考质量的关键。命题有入围命题、题库命题、征集命题、委托命题等形式。评卷具有严格的操作细则和工作流程,从试卷的接收、保管、分发到评卷过程中的试评、评卷、复查、合分、总分复查、重点复查线复查等各个环节都要严格运行。

(3)负责有关实践性学习环节的考核。实践性环节考核是指操作性、实践性较强的课程,主要包括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和外语听说考试等,其结束后的考试要用实际操作来评定。实践性环节是使自考生将所学专业知识和理论运用到生产实际中,培养自考生实践技能、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主考院校要负责对实践能力的考核。

(4)在毕业证书上副署校名。自考生取得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的合格成绩,并完成毕业论文或其他教学实践任务,思想品德鉴定合格后,准予毕业,发给相应毕业证书。在自考毕业证上加盖校章,证明自考生的专业水平与主考院校相应的专业水平相同。

(5)学位授予。符合相应学位条件的自考本科毕业生,由有学位授予权的高校依照国家学位条例的有关规定,授予相应的学位。

(6)社会助学。社会助学活动应基于课程自考大纲,帮助自考生理解和掌握大纲所要求的基本理论、知识和技能,帮助自考生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注重对自考生思想品德的教育培养,加强遵纪守法教育;帮助自考生提高学习能力,解决自考生学习中遇到的难点问题。

二、高校自学考试主考权的现实问题

自学考试考试制度成绩斐然,但让人欣喜的同时,又让人担忧。很多人认为,自学考试进入了“高原期”,发展步履维艰。问题很多,其中,主考学校在行使主考权力的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困难和问题。

1主考学校积极性问题

近年来随着高校不断扩招,普通高校在校生规模逐年扩大,许多高校争创省内一流、国内一流,争创教学研究型大学、研究型大学等形势的新变化,使普通高校本身工作重点发生了变化。自考专业和考生人数的不断增加加重了高校的负担,教师、教室资源十分紧张,而自考的经济效益偏小,因此,主考学校对参与自考工作的热情下降,许多高校存在自考“非正规论”、“挤占学校资源论”的认识。同时,由于自考委员随着校领导班子的换届而经常改变,很容易出现对自考不了解、不重视、管理上松散的现象。

2主考高校主考权萎缩问题

1998年以前,主考学校的主考权力执行度比较宽松,可以编制专业设置、课程计划、编写教材、独立命题,更有学校举办收费水平较高的社会助学,所以主考学校工作积极性较高,也有可观的经济效益。然而随着1998年国家自考政策的调整,全国开始实施统一专业考试计划、考试大纲、课程教材、考试试题、考试时间等“统一”办法,并且,主考学校不得对广大自考生举办主考专业的社会助学活动。这样较好地落实了国家“教考分离”政策规定,但出现了主考学校在自考中只剩下评阅试卷、指导课程实习与实验、指导毕业实习和撰写毕业论文、授予学士学位、在毕业证书上副署盖章等环节权力。高校主考权力的发挥受到了很大的限制,自考生的费用收取明显低于在校生的学费收入和生均经费,由此导致主考学校对自考工作热情也出现了下降的现象。主考学校既不能实施助学,也不能对自考生自学质量实行有效控制。因此,有高校认为,这样的自考生和我学校本身没有太多的责任联系。据此,有的学校不大愿意在省级考委颁发的毕业证书上副署校名。[4]

3专业设置和教材编写问题

自考标准参照普通高校的标准制定,自考教材大部分采用普通高校教材或其压缩版,这种做法不能体现自考的特点及优势。以业余闲暇时间学习为主的自考成了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的复制品。基于统一命题的方便性,省考委往往推荐不同主考学校、不同专业的考生使用相同的自学教材。这也大大压制了主考学校编撰自学教材的积极性,也造成了自学教材更新换代过慢的问题。笔者在《2013年河南省自考教材使用表》上注意到,一些教材的出版年份是2013年、2012年、2010年、2007年、2006年等近几年的,然而,也有2000年、1999年、1998年的,甚至也有20年前出版的,如:张济正主编的《学校管理学导论》(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0年2月出版)、吴铎主编的《中学思想政治课教学法》(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10月出版)等。目前的社会是知识大爆炸的时代,是知识半衰期加快的时代,我们不禁要问,自考生自学这样的教材,自考的教育目的究竟何在?过于陈旧的知识,对于学生的职业和专业发展,究竟有何益处?站在今天的立场上,有些知识点不仅陈旧,而且错误。

4实践性辅导和考核问题

自考生多在职从业,这一特点决定了自考应侧重于职业技能的训练,然而现实中自考生对自考最有意见的正是这一方面。一方面,试卷往往表现出重知识轻技能的倾向,仅凭一张自考试卷难以反映考生真实的技能水平。另一方面,即使有的专业要求自考生较长时间地进行实践操作,但由于受到办学条件、实验仪器设备及经费等客观条件的制约,再加上主观认识不足,有关高校对实践性环节抓得不紧,有关实践技能的考核流于形式。[5]与高等职业技术教育比较而言,自考毕业生的职业技能训练明显欠缺,从而影响到社会对自考毕业生的认可。

5命题问题

近年来,教育部、省自考委统一命题的课程比例越来越大,主考学校自主命题的课程比例越来越小。这虽然在命题上更能强调自考的权威性,增加命题的科学性、经济性,但也同时减弱了主考学校的自主性。在这样的背景下,许多主考学校的命题积极性下降,对省考委的课程命题要求不够重视,创新意识不强。如:题库更新速度慢,今年试卷与往年试卷的命题巧合率较高;多采用标准化试题模型,着重考查识记能力,而不着重考查职业技能和创新能力;近年来随着自考生的综合素质在逐年下降,书面考试通过率较低,通过全部考试的难度较大,时间较长。以笔试为主的书面考试方式显然已不太适合自考生的整体变化。

6社会助学问题

2005年7月29日发布的教育部《关于下达2005年全国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的通知》文件中提出:普通高校原则上要停止自考社会助学脱产班的办学,举办其他形式的自考社会助学班不得挤占和影响普通高等教育的办学资源。2007年4月11日发布的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部属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管理的通知》文件中指出:部属高校必须停止招收成人脱产班和自考社会助学脱产班。2007年11月15日发布的教育部《关于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和办学秩序管理的通知》文件中指出:普通高校必须停止招收成人脱产班。这意味着普通高校的社会助学活动空间更趋狭小。这样以来,有综合实力、有师资力量的高校不能举办助学脱产班;而条件相对较弱的民办高校和社会培训机构在自考助学方面往往是心有余而力不足,教师水平、授课水平、助学效果难以满足自考生的需求。更有少数助学机构过于追求经济利益,而忽视教育自身的规律。由于助学环节薄弱,自考生的学习过程难以监控,因而,自考课程合格率不高。这也说明:单纯地强调自考的国家权威而忽略了自考的教育功能,既很难满足自考生的教育需求,又很难发挥主考学校的作用。

三、高校自学考试主考权的对策建议

1完善自学考试管理体制,理顺各利益相关方主体责任

主考学校的积极性不高,既有主考学校自身的因素,也与自考组织管理体制的不完善有关。在当前国家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教育综合改革的大背景下,结合自考实际,我们应思考下列问题:国家自考委、省自考委和主考学校的权力之间的分配问题;教育部该取消和下放哪些权力,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该取消和下放哪些权力;高校的主考权力该如何体现;高校自主设置专业、设置课程、进行课程考核问题;高校的学生自主管理问题;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院校、成人高等学校、自考、网络教育之间的跨界和融合问题,以及课程互认与学分转换问题。我们既要正确处理国家考试的统一性,执行国家统一的人才培养标准,又要兼顾高校自己的办学积极性,体现高校独特的育人特色。

1988年3月3日国务院发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暂行”了20多年了,全面修改的条件已经具备,时机已经成熟。国家自考政策也应面对不断变化的新形势、新要求,不断地调整,以适应社会需求。近年来自考制度的存废之争一直在继续,高校主考权制度的存废之争也在持续。改革与创新自考制度,释放政策红利,是广大自考生的热切期望。自考制度要顶层规划,自考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要顶层设计,高校主考权也要顶层设计。

2下放和扩大高校的主考权,调动高校的积极性

在目前自考国家政策未作出重大调整的时期内,各省自考委可以先行摸索主考权力的下放和扩大的问题。可适当鼓励高校按社会发展需求和主考学校的学科优势自主设置自考专业;给高校一定的课程设置权,高校可以自主调整课程设置,自主选择教材;课程考试除国家考试部分,其他课程由高校自行组织考试;高校可以承担主考专业的部分助学职能等。同时也可探索自考生管理权下放和扩大问题,如高校可以增加自考生的选课门类,自考生可以参加高校的网络助学,自考生的平时作业或实践成绩能够折合成一定的课程成绩,以此增强主考学校的育人感。在目前的情况下,淡化主考概念、弱化主考权力是危险的,扩大主考学校的主考职能,赋予“主考”以新的含义,是自考制度改革的正确方向。

3加强专业建设,回归职业学习属性

自考的培养目标,不能定位于精英人才、拔尖创新人才,而是社会大众人才,是对生产、管理第一线劳动者的继续教育。自考生大多在职从业,这一学生特征要求自考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大学后继续教育”,鼓励自考生按照学用一致的原则选择报考合适的专业和层次。[6]自考生主要是各类在职在岗从业人员和社会其他人员,他们具有明确的学习目的,或随着知识的更新需要充电,或工作遇到问题需要业务能力提高,或因换岗、转岗、进行岗位培训等需要再学习。因此,自考的专业建设必须踏上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兼顾,以知识更新、职业技能培训、素质提高为主要目标的新轨道。发展的重点对象是接受过大专、本科、研究生教育的成人,教育的重点目标是扩充新思想、新观念、新知识和新技术。自考要反省高等教育大众化的客观发展,根据人才市场和学生自身特点,设立应用型、技能型、创新型、复合型的培养目标,培养理论知识和独特职业技能兼备的实用型、技艺型的“适用落地”人才。我们要强化高校在主考专业改造和拟订主考专业考试计划、课程自考大纲方面的职能。省考委规定主干课程和学分量控制学历标准,而把具体拟订专业计划和大纲的职责交给主考学校。

4主考学校加强教材和其他学习媒体的建设工作

省自考委每年都会为自考生推荐自考教材。教材的编写、重新编写和修订,是高校应该参与的一项重要工作,高校可以主持和参与自考教材及辅导资料的编写工作。高校自主根据自考的特点和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拟定具有自考特色和本地特色的专业教学计划,编写课程大纲和组织实践性教学环节。教材内容要适合职场型的课程设置,自考教材不同于普通学校的学科中心型课程体系下的教材,要按照社会实际的工作情境、工作任务和工作过程组织教材内容,支持综合型和案例型的课程体系。政治、外语、计算机等课程,是应用性很强的课程,是进行创新能力培养的重要课程,这些课程要增加应用训练。专业基础课和专业主干课打好专业知识基础,要根据生产实际需要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设置课程内容,并增加岗位需要的新知识和新技能。相应地,教材建设要在课程设置下进行。

加强优质课程数字化、网络化资源建设,推进教育资源的共建共享,这也是高校自考教材创新的重要动向。网络课程是通过网络表现出来的某门课程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活动的总和,它主要由课程简介、教材简介、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网络课件、在线学习、自学辅导、模拟实验、参考资料以及常用工具等模块组成。网络课程建设可以采用校内自主开发、合作开发、委托开发、资源引进等不同的资源建设模式。

5遵循自考生身心特点,强化命题和评卷的科学性、针对性

在校学生有的也参加了自考,但总体而言,自考生大多在岗从业。自考生相对于在校大学生而言,岗位工作忙,家务负担重,社交应酬多。并且,由于年龄偏大,他们的形象记忆、具体思维能力明显不如青少年学生,然而,他们在意义记忆、理解记忆、抽象思维、辨证思维、理论应用实践的能力、解决问题的能力等方面有着青少年学生所没有的优势。自考生大多是生活经验和知识积累较丰富的成人,他们能够运用经验去认知社会和生活,去理解和运用书本知识,他们的学习风格属于自我导向型,能够自导学习过程。因此,考试内容不应是书本知识的简单重复,也不应是仅仅局限在教科书上的基本理论知识,而是测量自考生理解和表达基本理论知识和基础技能的情况,测量自考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综合应用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自学能力。命题时要减少客观性试题、封闭性试题、单一性试题和继承性试题等试题类型的比重,增加主观性试题、开放性试题、综合性试题和创新性试题等试题类型的比重。[7]高校要派出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水平高、责任心强的教师和专业部门参与命题工作,并做好保密工作。命题范围按照考试大纲和教材要求严格执行,做到既不缩小范围,又不超出大纲。各类试题的难易程度要适中。

6改革实践课程考核工作,突出技能培养

实践性课程是高等教育自考各专业的必考课程。实践性课程与一般理论性课程有着明显区别,它是一种技能型课程,注重考核自考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要开展校企合作,加强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使自考生有充分的实践场所和良好的实践条件。为了弥补社会实践和现场实践的不足,高校可开发虚拟实验系统。虚拟实验系统可利用虚拟现实建模语言构建逼真的虚拟场景,让自考生作为主角存在于模拟环境中。自考生可以借助鼠标或键盘“真实”地操作虚拟设备,实现与真实实验基本一致的安装、拆卸、搬动、旋转、连接等操作效果。

主考学校要根据本校开考的科目,积极探索出适合本校主考专业及学科特点的实践性环节考核方式与方法。各实践课程可根据自身特点确定集中实践和分散实践的形式。实践前要对自考生进行专门培训,使其明确实践目的、要求和注意事项。各实践课程在考核内容上主要考核自考生独立思考和独立完成任务、人际交往、与人合作、语言表达、领导和被领导、收集信息和加工处理信息以及动手操作等能力。在考核策略上要善于将终结性评价与过程性评价、静态评价与动态评价、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等有机地结合起来。对自考生的毕业实验环节(论文、设计),从报名的条件、课题的选定,以及学生的开题报告、导师的辅导、到最后的答辩全过程都应落实严格的管理责任制度,严把培养质量关。

7坚持教考职责分离,启动远程助学手段

社会助学活动是自考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中的重要一环。主考学校应坚持遵循教育规律、体现自学考试的助学原则。要根据国家“教考职责分离”精神,科学区分和正确处理“办学与办考试、命题与辅导职责”问题,做到:高校不得以主考学校的名义进行主考专业的助学活动,命题人员一律不参与社会助学活动;非主考专业助学班的举办不挤占学校的全日制教学条件,不影响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

网上助学是目前高校自考社会助学活动的发展趋势。脱产助学由于无法消除自考生的工学矛盾而走向衰弱。业余面授助学受跨地区时空限制、高校面授师资短缺、教学投入、办学效益等方面的限制,对教育质量不能全方位监控。社会助学实行远程教学和开办网上学校,可以最大限度地满足不同学生的不同教育需求,改变学生的学习形态。因此,高校要将面对面形式的助学改变为现代远程教育形式的助学。高校要采用网上教学、课程光盘、实时答疑、BBS网上讨论等多种形式助学,要完善远程教学平台、教务管理系统、开放论坛等学习支持服务系统,使自考生可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学习所选课程。MOOC(大规模在线开放课程)等新一代在线教育,使学生可通过网络聆听世界范围内优秀教师的授课。高校要探索如何将这种优质资源为我所用,利用信息化手段推动自考社会助学工作。

总之,主考学校主考权制度的改革和发展,关系到自考的质量和发展,我们要重视自考制度的顶层设计,要正视高校主考权行使的现实困惑,并科学创新。沿袭传统做法,自考前途黑暗,惟有转型创新,自考才能迎来新的春天,走上可持续发展之路。

【参考文献】

[1]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J].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88,(7):195—201.

[2]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J].教育部政报,2003,(5):205—207.

[3]潘懋元,覃红霞.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改革的成就与展望[J].教育与考试,2008,(6):5—9.

[4]王新民.改革和完善自学考试主考学校制度的思考[J].中国考试,2003,(21):10—11.

[5]柳博,向冠春.加强实践性环节考核促进自考多元化评价[J].中国高等教育,2010,(15—16):70—72.

[6]郑婉平.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就业问题的思考[J].成人教育,2010,(1):13—14.

[7]李中亮.成人高考科目与内容改革论略[J].河北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3,(3):77—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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